那飯店不保留的話,為何要承擔任何責任呢?
保留期間如果客人找到更好的地方,不要這家飯店,客人會不會有罰則呢?
一定沒有,客人並沒有承擔任何義務.
反之,保留期間有人要付現(或是開更高的價錢)訂席,飯店直接讓給別人,為何不行呢?
如果飯店只能傻等一個不付現訂席的人慢慢考慮,而拒絕一個立刻要付現訂席的客人,
最後會不會兩頭空, 這樣對飯店公平嗎?
客人該有權利,沒有義務/飯店只能有義務,不能有權利? 什麼道理?
雙方應該是對等與平等的.
不能說客人有不要的權利,沒有義務與罰則.
飯店就只有等待保留期過去的義務,完全沒有自尋其它客人的權利.
要談法律?上法院去向法官主張:
自己的有權利沒義務, 而另一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樣會勝訴嗎?
phliao wrote:
下訂才具有權利,白紙黑字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