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yen1397 wrote:
首先跟法官完全沒關係...(恕刪)
檢察官依法行政並無錯誤,而此法何為無錯呢?
檢察官的任務是是甚麼?為何需要給檢察官這樣的權限來決定是否需要起訴呢?
犯了法,本就應該起訴,而起訴是否就等於犯罪或者就等於處刑呢?答案大家都很清楚,起訴不等於被起訴人真的犯罪,也不是依此就決定了刑責,檢察官的任務只需提供相關證據給法官,最後的裁決是由法官來負責的。
而法律中也賦予法官權力來決定是否可以給予緩刑,因此我覺得,給予檢察官裁量權是不對的,尤其是本案之當事人為受過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如果其不能為本身之行為負責時,本應接受法律的制裁,而至於制裁的結果,應該是由法官依照檢察官所提供之相關證據來衡量而給予一定的懲處。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此次事件是法律問題,我是用法律以及道德來批評這種藝人,從頭到尾也未提到檢察官放水,為何您要引言我的發言,並用到民粹這樣的字眼呢?讓我覺得很不舒服,可否麻煩您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