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s wrote:引言 2011-09-12 14:13 by Garys雖然不合理但此判例讓還是有酒駕的人一個警告 我非常痛恨酒駕!但是這樣是在警告“喝酒的人”而不是酒駕的人!(雖然實際情況我不明.就敘述來看)原來遠古生物還是活的好好的!肥肥的!(真的不食人間煙火)新北市板橋的魏先生~只能說.....你沒錢沒勢沒知名度!認命吧!
fishmay99 wrote:9樓寫得清清楚楚,資...(恕刪) "所謂「汽車」者,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既然這條都有規定是以原動機"行駛"的車輛才能算「汽車」,若真如車主所說只是人力牽車,無使用車上的原動機"行駛",使車輛前進,但是卻又以他案判例來說人力獸力都算是在駕駛,雖然我不知道這樣之前的判例是否有違反訂定的法律?但是以一般人的邏輯來說,不會把牽車當成是在騎(駕駛)車吧.....
smallsea wrote:【裁判字號】 100...(恕刪) s大查得好仔細!!如果有喝酒最好是不要做這種瓜田李下的事情不然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騎或開車的意圖開罰沒錯一定要全面性的遏止酒駕這種可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