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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理解昨晚的新聞 “牽車算酒駕挨罰” 法官:牽也算駕駛聞~


無聊MIS wrote:
其實要證明他是不是真...(恕刪)


手放近一點就好,摸下去會出事

Garys wrote:
引言 2011-09-12 14:13 by Garys
雖然不合理

但此判例讓還是有酒駕的人

一個警告


我非常痛恨酒駕!
但是這樣是在警告“喝酒的人”而不是酒駕的人!
(雖然實際情況我不明.就敘述來看)

原來遠古生物還是活的好好的!肥肥的!(真的不食人間煙火)
新北市板橋的魏先生~只能說.....你沒錢沒勢沒知名度!
認命吧!
同理可證!!

如果機車故障要牽去修理,請載安全帽!!
在馬路上牽機車已構成駕駛,只不過變成"車騎人"!!
那以後交通警察乾脆在各大餐飲業停車場埋伏好啦.
掏出汽機車鑰匙,就可以進行酒測了.不是嗎?
這樣肯定比設路障臨檢更能降低酒駕肇事.

是真的這麼積極?
還是做業績搶錢搶瘋了?

fishmay99 wrote:
9樓寫得清清楚楚,資...(恕刪)

"所謂「汽車」者,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既然這條都有規定是以原動機"行駛"的車輛才能算「汽車」,若真如車主所說只是人力牽車,無使用車上的原動機"行駛",使車輛前進,但是卻又以他案判例來說人力獸力都算是在駕駛,雖然我不知道這樣之前的判例是否有違反訂定的法律?
但是以一般人的邏輯來說,不會把牽車當成是在騎(駕駛)車吧.....
掏出汽機車鑰匙,就可以進行酒測了.不是嗎?

答案:是錯的,法官認為,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讓機車在路上走,就算是駕駛機車!!
正解是,不用掏出汽機車鑰匙,就可以進行酒測!

smallsea wrote:
【裁判字號】 100...(恕刪)


s大查得好仔細!!
如果有喝酒
最好是不要做這種瓜田李下的事情
不然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騎或開車的意圖
開罰沒錯
一定要全面性的遏止酒駕這種可怕的行為

街口 wrote:
我覺得這東西叫做 瓜田李下
法官這個判決正好立個下馬威...(恕刪)


+100000
應該是警方要舉證說曾經發動過機車
警察應該要等他真的騎了 再尾隨去抓 比較不會有爭議

不過以後考駕照 不知道可不可以走路牽機車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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