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怪普遍大眾對司法是不信任的法官的認知往往背離實際...此案例很簡單 就是法官對駕駛的認知用牽的方式也算是駕駛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
wolf3wolf3 wrote: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恕刪) 所以說如果我已時速5 KM 推者機車前進與車發生擦撞這樣也算車禍就是了
靈魂守衛 wrote:沒記錯 車室不能放酒是美國某州的規定(恕刪) 嗯, 這位大哥說的 "大致上" 沒錯啦...不過不能放在車室內的僅限於 "未開封" 的酒類...密封的酒類你要放幾瓶都無所謂!!!(當然, 急衝急煞導致酒瓶破裂, 就犯法了!!!)
"「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 "問題1.如果機車壞了..引擎不能發動(或剩一顆輪子或其他原因),我牽著走,也算是駕駛機車?2.如果我沒喝酒,牽著摩托車在路上走,是否會因為沒戴安全帽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