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無知裝懂的評判...jetblue wrote:這也要看有沒有"警力優勢"吧...(恕刪) 優勢警力,也就是要有“夠多”的警力介入,以“威嚇”的方式來讓事情能被掌握,而不是槍拿出來就打!再問問自己,如果跟人對幹,自己單一個,敢直接出手嗎?讓對方所有人打你一個嗎?真的,怎麼好多人越來越笨啊?...
思念貼心 wrote:新興分局分局長鄭明忠...(恕刪) 這讓我想到美國的一個真實案件兩個有仇的飈車集團在路上相遇有一方躲到了賭場裏另一方則召集人手兩方在賭場轟槍混戰有人報了警老美警察處理的方式也是一樣在外面等並召集人手只不過支援來時人差不多跑一半了但也抓了不少人這事件死了四~五人我很討厭台灣警察但這種轟槍混戰直接衝進去制止是很不智的
思念貼心 wrote:新興分局分局長鄭明忠解釋,警方處理群眾滋事事件都有分工制度,有人負責警戒監控、有人負責蒐證錄影、有人要看好警車;而開警車到場卻未下車的警員,是載分局督勤官到場的駕駛,不負責處理群眾事件。那誰負責制止這些人? 黑道械鬥叫做群眾事件? 現行犯需要蒐證什麼?遇到重大治安事件嚇到不敢處理? 這是哪門子的警察?分局長不懲處就很不應該了 竟然還幫忙解釋現在的警察都當自己是領乾薪的公務員 遇到事情躲的躲逃的逃最會做的事就是躲在路口抓違規開罰單 我還真不知那一個國家的警察會在槍戰時衝進去阻止~~你可以舉個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