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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的自由與法律的約束~如何界定?

這個問題法官自己會判
所以就不會太操心了
但是
最大的問題
法官不是電腦
他會自己判
結果只有他知道
David-Kuo wrote:
請詳見GOOGLEh...(恕刪)

感謝您的資料
但比例原則不是出現憲法第23條意旨中嗎
3子原則要如何應用實例呢
民事訴訟受理機關不是法院嗎
還是遞狀已改由警察機關受理
David-Kuo wrote:
1、以往的討論區,筆戰、對立、互嗆天天發生,但因為大家都站在哪裡跌倒哪裡爬起的基礎,筆戰無論戰到天荒地老或是口沫橫飛,終究還是在討論區戰、很少另闢戰場、所以嘴砲的可以砲的開心,旁邊拿板凳的也樂得有好戲可看,但往往真理越辯越明,鄉民也懂得尊重多數人意見

2、法律是訂立來保護人權、而非死硬硬的法條解釋(律師的工作)

對您的議題很推崇,旁邊拿板凳順便吸收學習知識,也為您奉上加分^^

Snoppy911 wrote:
民事訴訟受理機關不是法院嗎
還是遞狀已改由警察機關受理
...(恕刪)

警察可以是民事受理機關、由他們受理後、做完雙方筆錄後送交法院審理。
David-Kuo wrote:
警察可以是民事受理機關、由他們受理後、做完雙方筆錄後送交法院審理。(恕刪)

警察機關多一項業務受理民事糾紛的報案
告訴人可省下寫狀遞狀金錢時間還真便民
只要有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地院民事庭就會審理
有關於房屋土地租賃借貸消費買賣糾紛
等債權債務不履行契約糾紛也是先由警察機關受理嗎
David-Kuo wrote:
再者、此站的虛擬ID、不是本人名字、甚至連關連性都沒有
搞不好還是眾多分身中的一個、如何跟本人產生關連?
如果沒有、那如何對於「自然人產生名譽傷害」?

人格權係自然人具體人格利益
創設ID發表網路言論代表自然人之表示行為
ID言論總非無端生出其所為之行為本應負責
網路言論雖是種自由權利行使
惟自由權利並非絕對不受限制逾越法律規範應予處罰
網路言論如不加以規範任由攻擊踐踏謾罵對方
豈不是都能利用ID行網路犯罪了
謹言慎行相互尊重大家都可做到

bluesystem wrote:
所以很多名人都說他保留法律追訴權,完全沒有意義...


個人認為意義很重大

大家都是文明人..這是要對方適可而止

人總有一時情緒失控或一時不察還是只是逞一時之快

在法治的國家裡..法律通常是最後手段..在好言相勸之後

當然你如果真的遇到了一個瘋子,那麼就要趕快離開..什麼都不用說

有的人正處於失意或失敗的情境中..四處找人要挑釁要發洩..
人生苦短,莫非也要一同捲入對方的悲慘命運事件簿..我想應該沒有那種閒功夫吧



為什麼有兩個好友相約喝酒結果一方竟在酒後一言不合刺死對方

很久之前有一陣子常跟朋友去喝酒..結果竟然從老爸的口中說出很危險耶..他說那些人通常是...

路過公園看見一堆人在閒聊..於是好奇上前去插了一句話最後竟被圍毆致死

【奇怪的是在公司裡老闆與總經理通常都不會加入員工的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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