喆喆的爹 wrote:
爾後再於離職申請書上的"離職日欄位"寫明:資遣費進XXX帳戶日,附註欄位寫:資遣費進XXX帳戶日前到公司規定離職日之間均到公司上班並支薪,年資予以計算。...(恕刪)
先對樓上發言有關的大大加分(特別感謝喆喆的爹大大大 , 您的回覆很實在也很實用 , 我晚上會再告訴堂弟如此做以保障自身權益 ......加滿分) !
昨天我堂弟下班後來我家來討論(他住桃園公司的員工宿舍) , 小弟有問他為何不要寫資遣 , 比較有法律保障?他說還牽涉到公司發的股票問題...前幾個月他有拿現價約十幾萬的股票 , 有簽什麼一年約 , 內容是說到明年底前離職(不論任何原因)要賠八萬塊 , 此部份他的主管保證如簽"自願"公司絕不會再索賠...這部分一樣在前兩天他與主管的談話有提到並錄音...
另外他有問到其他之前離職的同事 , 一位有關股票的事的確公司不再索賠(已過了兩年多) , 一個是間接的得知(同事的同事) , 離職金確有入帳(金額近百萬ok)..而堂弟有問公司的薪資 , 確定是公司票..依這兩例看來 , 這公司不會來陰的??!!(希望也是...

以下問題請懂銀行與票據的大大回覆...如果10/30存入11/1支付的支票 , 要到何時(經票據交換等程序)才可確認錢入帳ok ? (票據發出的銀行 , 與堂弟的帳戶是不同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