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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獲准了啦~誤會大啦!錯的是檢察官,不是盧法官啦!

認定謝沒有逃亡、串證之虞???事實證明呢???是不是法官錯了..
有沒有串證之虞是不是自己法官用自己的腦袋認定的??
如今是不是錯了...那些支持法官判決的人不曉得腦袋也在想些甚麼..

明明就有逃亡之虞....唉~~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不能只以重罪為由聲押????
那要以什麼為由??
重罪耶!!!
玩什麼文字遊戲阿...
切~!
這些念法律的人, 別的不會, 硬凹強辯最厲害

台灣就老是唸法律的來當領導人,才會搞得國家烏煙瘴氣

以後應該禁止唸法律的人從政當政客
總體而言是司法檢警系統出了問題
只想說....標題不要只會冠"法官"

只是推責到檢察官真的也沒什麼意義~
看下來只不過是檢院方互踢皮球

也不需要只拿這位盧法官開刀
這樣也不算什麼公平正義

FB什麼遊行要他下台
只不過剛好他是個替死鬼被媒體捉到~成為大家可以開砲的對象罷了

雖然我同意檢方做事也很辛勞,但檢方的發言其實並不公平,甚至有誤導一般民眾之嫌,
這點對院方而言有欠公道..


ethanp wrote:
新聞內容寫:
"...檢方認為,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絕對合法,且高院也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更裁,顯然支持檢方抗告理由。..."


"檢方聲請羈押的理由絕對合法"

該理由鐵定合法,因為若不合法,直接就釋放了,根本不會有具保或限制住居的問題



"高院也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更裁"

已發生且滿足法定事由,當然可以撤銷發回更裁


"顯然支持檢方抗告理由"

用"顯然"二字,我個人認為非常不洽當,而且有點"幼稚"
因為這等於有點誤導民眾說"看吧!法院很瞎喔..明明就錯了吧.."
因為抗告成功是因為後來發生逃亡事實(最起碼,光是"失聯"鐵定就足以支持"逃亡之虞"的認定)
然而,檢方怎麼不去說"顯然地院原具保裁定違法"?



另一方面,雖然大法官的理由都"鏗鏘有力",但人民恐怕無法接受...
我個人覺得,大法官很多時候應該也要"自我反省"一下,
明知自己的決定人民不會買帳,間接讓一般法官去揹罵名,其實非常不好(除非他們自己能跳出來辯論到讓民眾接受他們的意見,否則應該自己辭職以示對自己學說見解的負責)

crab69 wrote:
這些念法律的人, 別的不會, 硬凹強辯最厲害

以後應該禁止唸法律的人從政當政客...(恕刪)


應該要修法.禁止念法律的人進法院當法官.台灣的司法才會有希望.............
unimmi wrote:
法官出來說明了,是檢察官沒有說清楚,讓法官認為不必羈押,5萬交保

法官自己沒腦嗎
不必羈押? 法官判案又不是毎次都照檢察官的要求做
A Pink, Hello Venus
依法官判案的標準,
沒有做到百分百,
就是有責任,
這件事情法官有做到百分百了嗎?

crab69 wrote:
這些念法律的人, 別...(恕刪)

拘泥不變通 這類型事件不會是唯一
現在台灣只要做錯事.都是別人的錯.錯不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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