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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遇到車禍事故打電話報警卻...有點傻眼...

我自己本身也發生過阿....有次大概已經晚上11點多開中山高回家, 在過泰山收費站往南,
往林口的爬坡道上, 遇到兩台車找麻煩, 夾擊我, 一台車檔在我前面, 另一台車在我左手邊,
突然看到車窗內有一人拿出不知道啥武器, 要敲擊我的車子...當然有被擊中一下, 趕快拿起
手機打電話給110...結果警察說.....請我開到楊梅收費站報警! 我跟他說...我搞不好還沒開
到林口就被打死了哩......還好最後我有順利躲過.....想到我們的警察是這樣處理報案就.....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也讓我連小到大大的話

國道警車撞死停放路肩換輪胎的故障車輛.經酒測酒測質為0.28超過標準的0.25

而當記者問到其員警的長官時長官是這樣回答的[當時我看到他的精神狀況並沒有什麼異常........]

這位大哥.請問當你們的"發紅包大隊"在執行領檢時.別說是差0.03好了.差0.01你會對駕駛說.我看

你精神狀況沒什麼異常.你可以走了.姑且就不論你們的所謂高道德標準了.

光是看到新聞報導[下午4點發生事故.晚上7點才執行酒測.晚上11點人才出現]

再試問這位長官.如果今天換成是員警停車在路邊換輪胎被撞死.那麼是不是我還可以先回家洗個澡

.吃個飯.在跟朋友敘述一下撞死警察的英勇過程呢.

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應該已經不適合現在的警界了吧.

只不過是一鍋黑粥看不見老鼠屎.看誰倒楣吃到屎.就順便把屎丟掉罷了.誰在乎粥裡面的屎呢

matt0603 wrote:
小弟昨晚睡不著......(恕刪)


少見的熱心人

如果打都打了卻遇到這種警察,我會留下他的姓名,
等到我找到有適合處理的單位處理後,再向主管單位申訴他

也許當時不是申訴的時機,但是想一想,如果自己的親友,不小心有什麼事情,卻剛好遇到這種不負責任的人民保母那怎辦


最討厭遇到有事需要公家機關(私人機構也會有,但感覺公家機關遇到的比例偏高)的人都推來推去,轉來轉去,本來要說的事往往都要重覆再重覆,很煩
☆我愛01☆
matt0603 wrote:
小弟昨晚睡不著......(恕刪)

噗...大大看的場面小弟也有看到
不同的只是小弟是從金山上去往陽明山方向開過去
不過小弟開過去時看到人都好好的
似乎都還在打電話所以也沒多理了
車子看來就挺嚴重的了
小弟在前幾個月也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在回家的路上, 看到一位開車的男生(有點像不良份子),
用車子攔住一位騎機車的女生, 一下車就往女生那邊過去進行類似搶皮包的動作,
後來經過便利商店後, 用公用電話打了110報警,
結果接線的員警給的答案也很讓人無言...
"那邊好像不是我們轄區的負責區域喔, 你要不要打給當地的派出所?"
最好是很多事情可以這樣拖啦!
當時的想法是: 小姐, 我能幫你的只到這邊了, 剩下的如果出事記得去找警察
沒有違規警察不能攔我嗎?
我上次也是跟某位板大的朋友一樣,
停紅燈的時候看了警察兩秒,
就被叫過去檢查身份證、駕照等等有的沒的,
若是我不理他說不定還會被他拿警棍打吧,
真的有「沒有違規警際不能攔」這種規定嗎?
RIOSKUO wrote:
沒有違規警察不能攔我嗎?...(恕刪)

大法官作出釋字535號解釋
對於警察臨檢權有適度的加以限縮
簡單的說:為了避免侵害到人民的權益,不准警察濫權執行臨檢。
 解釋文的要點:
•• 臨檢進行前應告知「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等在場者,實施臨檢的理由及出示證件,且應採取適當方式預防可能之危害。
•• 對人的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認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要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所謂比例原則: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最小侵害原則。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利益均衡原則。
•• 對場所的臨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該限於「已經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其中的處所若是屬於私人居住的空間,則應受到與住宅相同的保障。
•• 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須經由法院審核為原則。
•• 不得隨意要求臨檢人至警察局進行盤查,而且除非有違法事實,否則查明身分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通盤檢討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 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提供訴訟救濟的途徑:在完成修法前,受檢人可以在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在場執行人員認異議有理由者,即停止臨檢。
•• 受檢人可以請求開立載明臨檢過程的文件。

  所以像從前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不行了。賓館房間內除非有客觀不法的事實,否則在未持搜索票情況下,將不能進去臨檢。對於在酒店消費的顧客,仍然要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認定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才可以臨檢而且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出示身分或通通帶回警局。也不能在路上說看你形跡可疑,就要求出示身分證明。
  但是有「特殊且明顯之事實」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時,警察還是可以進行臨檢。
  遇到臨檢,千萬、絕對、不要拒絕,因為拒絕臨檢的話得面對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鍰甚至於妨害公務,拒絕酒測會罰多少你也有數吧!因此一定要配合檢查,但是你可要求說明理由,還可看一下他的證件,如果你能辯倒警察甚至於可以要求中止臨檢,當然警察可以拒絕中止,接下來就出示證件配合檢查,未帶證件時就說出家裡的電話或者提供能夠證明身份的方式,讓警察查證。
  只要查核身份無誤就可以立即離開,但警察通常會「請」你下車及打開行李箱或背包,過去大家怕麻煩所以就照做,現在你非但不用打開行李箱,而且可以大膽而客氣的要求出示搜索票,警察很堅持的話就要求開立臨檢過程單。真的不想讓他看就這樣說:「我的身分沒問題的話,我現在就要離開。」這時的口氣要和緩堅定,最好不要和他槓上,跟警察吵起來他可以說妨害公務,罵警察是公然污辱,碰了他就是襲警,所以事後再來算帳,如果警察拒絕開立臨檢過程單,那更好記下背章號碼投訴他。
  也許你覺得讓警察看一下沒什麼,這個觀念要修正,因為這涉及到最基本的人權觀念-「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判刑確定前是無罪的,簡單的說:我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前,要求出示搜索票是自找麻煩,因為警察根本不在乎你的權利,現在可以要求開立單據,甚至於你不滿意的話還可以投訴他、告他,這就是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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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奇摩知識:人民有權拒絕臨檢嗎?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用手機撥緊急電話112,接通後按0會幫你轉警察局,按9幫你轉接到消防局。
小沙子 wrote:
所以像從前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不行了。

我上下班都會經過界的福和橋
一般來說是不會在上下班時間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
通常是晚上10-11點以後才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吧!?
不過前些天還是發生在下午6-7點在交通尖峰時刻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
我當時是在台北往雙和方向的上橋段
雖然只是大概看一下駕駛的臉就放人走了
但是一路上就被他們這麼一堵起來就塞一路了

我個人是覺得要不要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是沒什麼關係
但是像前些天那樣把馬路堵到造成民眾下班的不便就很不應該了

那幾天晚上七點多吧!?我騎單車走另一邊有人行道的方向回雙和
也看到有警察在雙和往台北的下橋段有抓到幾個人的樣子
那些人一看到下橋段有警察再就想把機車移到人行道往回騎
然後警察就跑過來追了,攔路臨檢的地方還有兩三個人蹲在那邊
記不記得八掌溪事件?
這件事情 就是陸地版的八掌溪事件
還好人員沒受傷
不然一定又上電視了
Harvey, Hearty, Happy, H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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