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賄的特性就是商人送小錢後賺大錢 公務員收錢賣尊嚴
所以被抓到的比例很低 被判刑的又更低
檢察官 調查局就算是再會監聽 跟監也是難有成效
當初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很多[利]委擔心被自己立的法判刑
於是搞個半套法案保護自己
事後法官貪瀆案爆發 全國嘩然
為撫平民心趕緊成立沒用的廉政署 結果貪污也沒改善
要不要再成立[特別反貪檢察署] [查緝貪汙局]....沒完沒了
到現在還沒有公務員因為違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
說真的執政黨高層有心搞肅貪就推動修法改財產來源不明罪啊
下面這個文章寫得真是一針見血
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http://blog.udn.com/cfang0606/423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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