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
再去翻翻報紙吧......(恕刪)
我知道665號解釋文啊~
但是誰不知道當初的 665 號解釋文是為了土城王刻意做的解釋文
jedijack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只拿重罪這條理由當然被打槍
但同意你這句話
檢察官不夠積極的羅列羈押要件導致如此
檢察官也有過失
acelin001 wrote:
交保期間再犯,法官會出來扛嗎?
不想說了 wrote:
涉嫌重大..
北極熊椅子 wrote:
強姦不是重罪嗎?
隨便的藍 wrote:
誰不懂法律觀念呢?
大家不爽是因為
這種人交保之後會有再犯的疑慮
這樣你懂了沒~~
難不成警察抓到酒駕
對方醉醺醺的
警察開完紅單之後
只跟他說妳違反公共危險罪
記得來出庭
就直接放他走嗎...(恕刪)
gregliao wrote:
那你也可以仔細探討一下『羈押要件』
1.串供
2.逃亡之虞
3.5年以上重罪
強制性交罪:看這裡
尤其看來跟這一條更相關:
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已經符合了刑法 221 條第 6 款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他還可以開著計程車趴趴走去載運『不特定人』來犯案,這種人可以裁定交保而不是羈押?
就以這一條來說,這個盧軍傑法官還不恐龍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