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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jedijack wrote:
再去翻翻報紙吧......(恕刪)


我知道665號解釋文啊~
但是誰不知道當初的 665 號解釋文是為了土城王刻意做的解釋文


jedijack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只拿重罪這條理由當然被打槍


但同意你這句話
檢察官不夠積極的羅列羈押要件導致如此
檢察官也有過失
官哪 官哪阿

在這地球上 官這代名詞 我想已經快變成低能兒的象徵了

除了不食人間煙火之外 老做些低能的事情

書讀的那麼高 做出來的事情 卻比只有國 高學歷的還要低能

台灣的法官 只有死背法條 既然不懂活用 那誰都可以當法官了

只是照本宣科而已 誰不會

acelin001 wrote:
交保期間再犯,法官會出來扛嗎?


最該負責的是利委而不是法官,冤有頭債有主,最應該被算帳的是利委!
就算法務部和司法院有送草案進去,但真正能做主的是利委,請問是誰決定要這種"鬼法"的?是利委..
現在利委不負責任只會把球扔給法院而毫不負責,這就是偉大的利委了!


不想說了 wrote:
涉嫌重大..


法官絕對看得出來,但就算如此,也不是想押人就能押人,法官知道是一回事,但不符法律明定的要件,你想押也無從押起...



北極熊椅子 wrote:
強姦不是重罪嗎?


是重罪!但不符刑訴101條1項三款的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要件...
但就算檢方用刑法222條1項6款後段的計程車專用條款,也會遇到"必要性"的檢驗,因為檢方"扔出來"的東西不夠..

因此若要用101條其他款或101之1去押人,必須檢方先拿出"一些東西"給法院(例如嫌犯買飛大陸的機票,有證人說嫌犯漏夜打包之類的..總之要先扔出一些"東西"給法院),讓法院依據那些"東西"去考量要不要羈押..
問題是,檢方沒把"那些東西"扔出來給法院判斷,換句話說,就算法院想押人,也根本無法押...

另外,認定"犯罪成立的證據"和判斷"被告是否會落跑的證據"基本上是兩碼子事,既然檢方想要法院押人,那檢方就必須提出相關事證給法院(再偷懶也隨便扔一點吧?啥都不扔,你叫法院怎麼辦?),否則法院依法根本就不可能也沒權力押人..

從前檢方有羈押權,說違憲要改..
利委不帶種修憲就算了,回歸給法院後,為了彰顯人權,刑訴修成這樣...
利委有膽修成3年以上重罪直接押嗎?若大法官敢說違憲就去修憲,利委有膽嗎?沒有嘛!!
立法權聽說是在利委手上而不是在法院手上...
這就好像某個人隨便找個人頭負責人去騙股東的錢,股東跑去找人頭負責人,你覺得問題能解決嗎?不太可能吧....



問題最終源頭何在?在利委身上!就算換了這法官,其他的法官裁定也是這樣下啦...
為什麼?利委訂出來的法律就是這樣..你叫法官怎麼辦?
目前最欠鞭的是利委而不是法官,如果法官應該被阿嚕吧10次,現任利委就應該被阿嚕吧到死才公平!!

隨便的藍 wrote:
誰不懂法律觀念呢?

大家不爽是因為
這種人交保之後會有再犯的疑慮
這樣你懂了沒~~

難不成警察抓到酒駕
對方醉醺醺的
警察開完紅單之後
只跟他說妳違反公共危險罪
記得來出庭
就直接放他走嗎...(恕刪)


誰不懂法律觀念呢?
沒有檢察官偵訊起訴..哪來的出庭??
跟鄉民講什麼法律知識 ?

鄉民是憑感覺的, 憑感覺的 !

再說一次 !

鄉民是憑感覺的 !

鄉民哪管你什麼法律, 制度 ?

看看這篇文章, 有多少個 "憑感覺" 的鄉民 ?


深切建議 !

鄉民他 X 的快去發起 "全民公審" 啊啊啊 !

現在就把那個有再犯之虞德計程車司機抓起來阿魯巴到死啊啊啊啊 ~~~~


無敵娘娘槍 wrote:
從前檢方有羈押權,說違憲要改.....(恕刪)

看來鄉民想要的台灣是回到"警察國家"..
見了就抓..抓的就關..
依法行事??那是恐龍做的事情..

gregliao wrote:
那你也可以仔細探討一下『羈押要件』

1.串供
2.逃亡之虞
3.5年以上重罪

強制性交罪:看這裡
尤其看來跟這一條更相關:
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已經符合了刑法 221 條第 6 款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他還可以開著計程車趴趴走去載運『不特定人』來犯案,這種人可以裁定交保而不是羈押?
就以這一條來說,這個盧軍傑法官還不恐龍嗎?(恕刪)


222條是221條加重事由
應更正222條第1項第6款
不至於犯這種錯
資料引述太老舊
民間資料庫有些都已不更新
還是注意一下比較好
可引全國法規資料庫
或者是司法院相關網站

無敵娘娘槍 wrote:
最該負責的是利委而不是法官,冤有頭債有主,最應該被算帳的是利委!
就算法務部和司法院有送草案進去,但真正能做主的是利委,請問是誰決定要這種"鬼法"的?是利委..
現在利委不負責任只會把球扔給法院而毫不負責,這就是偉大的利委了!


你這次炮錯了
是大法官不是立委....要亂炮也要先查一下法條

大法官 665 號解釋文之前,
1.5年以上重罪
2.逃亡
3.串證

3選一
665號解釋文之後,至少要3選2
加上不負責任的恐龍檢察官提出了不完備的羈押理由讓恐龍法官可以讓嫌犯交保.....
(就這次來看,檢察官應該也是看到民怨才說要提抗告,但謝嫌人已經失聯了!)

至於有665號解釋文,要歸功於土城王
如果沒有其他恐龍法官先做出令人瞠目結舌的判決

媒體又怎麼會報導呢

俗話說無風不起浪



前一篇你提出江國慶枉死案

假設媒體沒報導,網友不討論

沒有輿論壓力下

會有人重審嗎

雖然結果不怎麼滿意

--------------

性侵要算重罪才對

到現在還沒有立委肯挺身支持修法

每每立委選舉提出一政見

都讓我嗤之以鼻

jedijack wrote:
看來鄉民想要的台灣是回到"警察國家"..
見了就抓..抓的就關..
依法行事??那是恐龍做的事情..

而且更可笑的是,一但知道要回到警察帝國時,全部又再跳出來叫囂

完全不承認自己過去的作為,正是讓這個國家走回頭路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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