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ks wrote:
所以您是法官大人??你解釋的法條比台北市政府更有證據力?
我是什麼身份,跟我說的話有沒有理由,有啥麼關係?
你覺得沒理由,你大可以砲轟我!但請理性的討論,而不是無意義的謾罵~謝謝!
acks wrote:
還有,你從一開始的"電子謄本""按摩店""實體軟體""到這次電影"
你已經扯開4樣東西了,可以回歸GOOGLE無實體軟體電磁紀錄本身嗎來討論嗎,
或許,你累了,該去睏了

電影並不是我說的,但是我覺得他說的很有道理!
回歸GOOGLE,也可以!
他是提供一個虛擬的平台,給各個軟體創作者提供服務機會的一個平台!
今天,台北市的官員這樣的作法
將使軟體創作者裹足不前!
GOOGLE有差台灣這麼一小塊市場嗎?
面對現實吧!不要自欺欺人了!
e36coupe wrote:
要凸顯您自我的主張ok啦…
但如果已明明知道消費者保護法其法律規範的對象…
卻還故意用混肴的方式去誤導其他人對法律的見解…
可能就比較不ok了
混淆?抱歉,我只是舉個簡單易懂的例子而已!
我只能說,這個案件,GOOGLE打行政訴訟不見得會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