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好意思,在下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恐龍法條?
再者,這條僅為對於過失的定義。過失處罰在許多條文都有。
怎麼會是簡單的(最多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恐龍法條)這話帶過。
今天假如你開車在路上很專心的開車,遵守速限50KM/hr + 巷口有減速 (算49KM/hr好了)
有個想自殺的人剛好從你車子前方不到1公尺處衝出來
而您撞到對方... (紅字部分可帶入任何人...老弱婦孺皆可)
請問法官會判你完全無罪,而是對方的錯嗎?
還是判你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類法條強加諸在肇事者身上?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