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稍微粗淺的說明一下,一般情況都是在討論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大致上要符合以下幾點:
無故窺視或竊聽:
簡單講就是沒有得到別人同意去幹這些事
利用工具或設備:
也就是你要透過"某些東西"去擴張你的感官能力(也就是視覺或聽覺),例如用望遠鏡,相機鏡頭等等...
(也因此,單純"視姦"是無法滿足此要件的)
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
重點在於"非公開",這是一個有些"動態"的概念,很多情況在判斷上會有困難,所以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在很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必須從輕認定...
例如你露"事業線",重點在於你能不能預見在公開場所,你所露出的事業線可能會被路人看到?如果客觀上可以被預期,就不該當這個要件,因為若是你想要保有該部分的完整隱私,則該人往往會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薄的罩衫或是絲巾之類的....
另一方面,你只露3分之1的事業線,但有人透過角度去拍更"下面的3分之2事業線",此時對該部分而言,客觀上就會判定屬於你要保留隱私的部分
這也是為啥前陣子新聞報"拍股溝"還要看角度的主因...
DoctorFang wrote:
構成"犯罪行為"。
這邊構成的"犯罪行為"不會是性騷擾防治法裡面的"犯罪行為"
因為該"犯罪行為"是為了補足刑法猥褻行為解釋上的一些"困難",所以透過該法25條去避免處罰漏洞,例如偷摸女性胸部1.2秒,可能就無法構成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但正常情況下,一定可以滿足性騷擾防治法25條
但該條一定會有某些"接觸"行為,所以偷拍不可能構成該條..
所以一般只可能去用該法第9條去要損賠(本法的另外行政罰先不討論),而該損賠又會拉回一般民法的侵權行為標準去判斷,所以有的時候想成立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