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娘娘槍 wrote:沒看到判決全文,所以...(恕刪) 看看開文的前3行,再比對你的這句話:因為這類案件法官應該都會去現場勘查,並且一定調許多物證和人證,並且一定是希望"無法穿救生衣"是無法避免的情況,好令當事人無罪,看看有沒有矛盾?
kevinwu6778 wrote:因為這類案件法官應該都會去現場勘查,並且一定調許多物證和人證,並且一定是希望"無法穿救生衣"是無法避免的情況,好令當事人無罪,看看有沒有矛盾? 我已經看完了...另一方面,如果可以,法官會希望那麼做的,特別若是公訴而非自訴時更會如此...(本案是自訴)但現實上有很多考量..這個案子如果透過"無期待可能性"去處理而讓當事人無罪是最好的方法,但情況有困難,因為證據不夠強,原告絕對不會放水...若從因果關係切入,會有另一個更深層的刑事政策考量..如果因果關係標準放了,代表其他過失致死的案子標準都要放,不然豈非不能一視同仁?因為刑法針對的是"行為"而非"行為人",不會壞人殺人才有罪,好人殺人就無罪,都是殺人,只不過刑度會有差異而已所以本案從刑度上去做,壓低刑罰,能壓多低就壓多低...
無敵娘娘槍 wrote:我已經看完了...另...(恕刪) 換句話講,法官一開始就是假設有罪,並不是像你說的:因為這類案件法官應該都會去現場勘查,並且一定調許多物證和人證,並且一定是希望"無法穿救生衣"是無法避免的情況,好令當事人無罪在處理這類的案子時,再依照犯罪証據的不足或不明顯而儘量壓低刑罰。相信法官並沒有任何"個人意圖"去判這三名義消有罪或沒罪,一切都是基於一開始的審判立場。同樣的,"因為證據不夠強,原告絕對不會放水..."表示,假設有罪,証據不足夠証明無罪。反之,若是照你的邏輯走的話,應該是這樣:法官因無証據証明三名義消"沒有"告知受難者要穿救生衣,因此判無罪。沒記錯的話,假設有罪,是台灣司法審判基礎。
不簽這些鬼東西那些法匠到時候就求你應該怎樣怎樣所以判你個三五年救人反被告見死不救很正常怎麼不見人肉那些提告人有本事自己去救阿!以後要救說不定連家屬都要先簽同意書才去救不然救了還說這沒有立即性的危險阿!法匠會親臨現場?君不見高等法院的法匠公務員薪水滿屋子的高價古董名車代步有人監督嗎?不會官官相護嗎?造就一個沒有拘束的怪獸!
照玻璃娃娃和這個判例你哥當義交隨便安個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罪名你覺得容不容易?沒人會管你哥多辛苦和心地良好只會專心挑你哥的缺點還講的振振有詞還可以逐字討論你哥錯在哪幾杯閒茶之間輕輕鬆鬆就決定你哥的錯誤還可以讓你啞口無言跟你哥烈日下執勤人家冷氣房喝茶談笑間決定你哥的錯誤所以你該不該勸你哥回家休息比較實在?以前都不覺得司改會在做甚麼?看到這麼多令人氣憤的案例看到這麼多法匠人民受司法約束法匠卻不需要,還可以利用法來處處壓制你慢慢覺得支持司改會的活動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