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36779 wrote:
1.甲方得依公司業務上需求或配合乙方之學經歷、專長,指派乙方應予提供勞務之事項內容,並得隨時依業務
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變更乙方工作地點,工作範圍與職務、職銜,乙方不得拒絕。
2.本聘僱契約為期三年,甲方並同意自2011年05月01日起,每月加發新台幣___元作為簽約金,惟乙方不得違
約中途離職,若乙方違約中途離職者,需支付乙方已領取之簽約金予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恕刪)
1. 把"乙方不得拒絕" 改成"雙方同意"
2. 違約賠償金刪掉,若刪不掉可增加"若甲方違約提前終止契約,需提前X個月告知,並加倍加發簽約金至約定終止日"
p.s.如果你改得動的話,祝好運!
C'est La Vie~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