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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禽獸被判4739年,只需合併執行十六年徒刑?

監獄內撿肥皂的潛規則還有用嗎?

假釋後還敢再犯 潛規則應該是被禁止了
bernie3208 wrote:
監獄內撿肥皂的潛規則...(恕刪)


可憐的女孩...沒有加以輔導的話人生也毀了吧
那個家也回不去了吧

家裡也不能讓女生單獨在家..
沖繩黑八寶 wrote:
在國外這種狼父早就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獄 不得假釋了吧

台灣只關16年? 搞不好5年後還可假釋出獄...

台灣~犯罪者的天堂


找一個國外的案例來比對不就得了...

Dennis R. Toy

我簡略的翻,看得懂的,請自己看...


Dennis R. Toy. 性侵數名 12-15歲不等的孩童,並且性侵自己的繼女.......被告初次宣判20年的牢役.,最後被軍事法庭求處15年的牢役...


發生時間是2004年4月,犯人Dennis是一名現役軍人..



以二個案子來比對,台灣的法規,似乎與美方的是大同小異...?????



心靈奧客 wrote:
等你親朋好友遇上了再來亂七八糟胡說九道吧!如果不是極惡的雜碎,哪有可能會被判這種刑期?

那你的意思是同意蔣中正的"死刑可也"這件事嘍
明明就罪不及死
豈有數罪並罰變骨灰的道理
有限的1+1+1是不會變成無限大的

你回去看第二樓
"因為該條新聞最後寫道左岸法院合併執行 [死刑]
每條罪都不是死刑 但最後竟然合併成死刑耶~"

沖繩黑八寶 wrote:
在國外這種狼父早就被...(恕刪)


關那麼久又能怎樣

直接判死刑或鞭刑還比較有效率
我還是比較欣賞對岸的做法,一顆子彈可以解決很多後續的問題。
人權是用來保護好人,而不是被人渣拿來當做保護自己的免死金牌。
ladycaca wrote:
我還是比較欣賮..(恕刪)


對岸酒駕撞死人也是一顆子彈



就算不奪去生命
至少也要引進鞭刑....性侵犯鞭正面

bernie3208 wrote:
就算不奪去生命
至少也要引進鞭刑....性侵犯鞭正面(恕刪)

我支持引進鞭刑
性侵犯的化學去勢某種程度而言也是"性侵犯鞭正面"的變形
沖繩黑八寶 wrote:
在國外這種狼父早就被...(恕刪)



這是"定執行刑"

但沒有國家真的會關這麼久....

強姦這一行為的本質(妨害性自由)翻開六法最高為3-10年有期徒刑221(未成年227)

所以,在這樣的限制下,不可能真的關這麼久

最高被判20年....是的,只有20....(我個人認為無期徒刑最好)

哀....這些精神有問題的人,因該被關進精神病院終身監禁,永世不得超生

奇怪的是既然要一罪一罰卻又為什麼要合併執行?

我同意從輕從舊也可假釋~~但我希望分別執行,不要合併執行
2貓2狗動物園 ●胖公主第一愛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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