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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主觀點 保護 銀樓與當鋪的惡法


nickhus wrote:
竊賊拿身份證去當舖當東西
兩方都是出於善意第三人
當舖就不用通報


其實潛規則是:當舖方很多都有經驗,自己知道這些極有可能是贓物。

但是有脫罪法條,又可以便宜入手,如果沒有被查獲,賣出去利潤比平常典當物還高,那幹嘛不做?

除非有損失,又不過是少數,風險還是值得冒。

可是竊案真的有那麼容易被破嗎?大家心知肚明,我自己家裡被偷過三次還沒破案過,皮包被偷也沒有下文……

以正當掩護非法來形容,有點超過,但是馬無野草不肥,恰可以形容。

這種是目前來說沒有辦法的事情,只能自求多福
“……尊重遠古的契約。以我的血和眼為證明。與我同生。和我共死……”
他們知道是贓物 或不知道是贓物

反正只要事後說 "我又不知道是贓物 " 就沒罪了

而且 他們會問 所有來賣的人 " 這是你的東西嗎"

哪個小偷會回答 , 我是偷來的

這樣合理嗎
pochuan1972 wrote:
他們知道是贓物 或...(恕刪)


那你要舉證對方事前就知道是贓物阿

不然你可以教教我們該如何舉證當舖業事前知道呢

不要說想當然爾這在刑法上是不能成立的

就算本社區只有一個偷竊慣犯(或有前科)如果家裡遭偷竊也不能就想當然爾說是他幹的

他只有可能是嫌疑人但是還是必須用很多證據方法去舉證是那個人幹的

無罪推論這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你該不會不知道吧

如果你沒辦法舉證對方知情那對方在法律上就是以善意論

刑法不管哪一條都是有著這樣的原則


如果你認為贓物罪為惡法那麼整本刑法應該都是惡法了因為不能適用無罪推論
pochuan1972 wrote:
和解的條件, 就是...(恕刪)



想像一下以下的情形吧:


肚子餓了,去麵店吃碗麵吧,先結帳後,老闆把熱騰騰的麵的端上桌,突然一個人跳出來:「且慢,這碗麵是偷了我的麵粉做的,要吃麵先付錢!」伸手就跟你要錢。

你轉頭想找老闆算帳,卻發現他手持菜刀跟其他客人吵架,你無奈只好離開,想到隔壁吃魯肉飯,卻發現屠宰場的人正在跟裡頭的客人要錢,再隔壁的速食店,西裝畢挺的幾個人吵翻天,旁邊圍著一群警察和鄉民。

好吧,去便利商店,一進去,發現所有商品都貼上封條。



為什麼現實中上面的情形不會發生?
因為法律不是按照你所想的規定,所以不會發生上述的事情,假如有一天,法律修改得跟你所希望的一樣的話,那麼,請祈禱,你還能買得到東西。

pochuan1972 wrote:
他們知道是贓物 或不知道是贓物

反正只要事後說 "我又不知道是贓物 " 就沒罪了

而且 他們會問 所有來賣的人 " 這是你的東西嗎"

哪個小偷會回答 , 我是偷來的

這樣合理嗎..(恕刪)


你只想到你的立場所以我們怎麼說都沒用,但目前看來當舖也沒什麼錯就是了

有點怪怪的.....

如果能確保交易物品時,擁有者的身份

物歸原主不是最好的嗎?

但是問題來了,誰知道小偷和業者是不是同一掛的

不知者真的無罪?

只能向小偷求償?

交易時是否對於物品外觀特徵記錄下來(序號、照相、文字描述)

以及交易人身份驗證

以上是理想狀況的設想
如果法律照樓主所想的

那今天假設被害者和小偷串通好, 由被害者交付金飾給小偷去當鋪典當後,小偷再通知被害者去當鋪無償取回贓物, 那當鋪的損失找誰討去?

pochuan1972 wrote:
和解的條件, 就是失物還給失主 , 失主要回失物並不過份吧!

然後銀樓或當鋪的損失 , 是因為小偷拿了贓物去賣,

他們又自己不察才買入,

所以損失, 該他們自己負責 , 由他們向小偷求償,

這樣他們下次再買時, 才會更審慎小心.

(他們的損失 , 是因為小偷的欺騙 , 造成他們購入贓物 , 所以銀樓當鋪 ,該自己跟小偷求償)(恕刪)

講的好像都是銀樓跟當鋪的責任.
跟自己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且如果照你說的去執行.
無身份證明的物品都不用買賣了.
辛辛苦苦賺錢繳稅.卻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跟照顧...

不死小王子 wrote:
講的好像都是銀樓跟當...(恕刪)


簡單說

失主最大

我管你銀樓跟誰買什麼東西啊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不死小王子 wrote:
講的好像都是銀樓跟當...(恕刪)


所以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原則

動產通常以佔有為公示原則

也就是現在誰持有大概就是推定誰為所有人

今天舉一例

假設我有一把琴租或借給A A將之賣給B(不知琴是我的) 我能否對B表示A非所有人所以向B把琴要回來

答案是否定的 請參考民法948跟801 這就是保護交易安全跟貫徹動產以佔有為公示原則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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