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000217 wrote:有些公司的確會這樣,...(恕刪) 遇到要離職員工 最好閃一點有時候 公司會用異樣的眼光...免的被請去喝咖啡,人事會問你知道他為什麼離職嗎關我什麼事不過本人下面的人 要離職 不事先報告一個月前捅一刀打電話去 新公司咬耳朵如果同業的話不少企業 總是看戲的 比祝福多
yw0907 wrote:因為找到新工作了,新...(恕刪) 第 十五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十六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一個禮拜後要上班(7天???) 你要不要考慮請新公司多給你幾天的時間辦交接我想新公司應該會諒解 說不一定還會對你感覺會更好這樣對舊公司也會比較好交代 以後說不一定還會有接觸如果不是因為反臉的話 最好不要拍拍屁股就走..
看你的狀況可以了解到你在公司並無一定的"重要性"像我之前的狀況,我任職的公司是拜託我立刻走人 (然後依照規定的10天預告...公司願意給付)我的工作職稱 "業務代表" 中國地區的代表 因為任職九個月被我一直靠夭薪水從未調整,老闆一個不爽就砍掉我公司少了我,相對也少了幾筆正在談的訂單但真正損失最大的卻是我...因為我好幾筆回扣還沒拿到手!(大概10萬RMB)
該公司不能以你曠職的理由來扣你應得的薪水就是說你做了十天就應該有十天的錢,這十天的薪水公司不能找任何理由來扣除但是如果你因為未提前預告離職,公司如果因為你的行為造成損失可以搜集證據之後向你求償印象中是這樣子,建議直接找各縣市勞工局問比較清楚喔
若公司同意您提前離職.當然就不算曠職.但若不同意您提前離職(因為交接.找人...等因素)...而你又不上班.才算曠職.曠職之定義勞基法也有明確規定.連續曠職三天.公司可以開除你...公司是不可以未經你同意.扣你薪資(勞基法也有保障).但雇主可以提損失賠償...若公司預扣你工資.那你可以要到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主持公道.但同時間.貴公司也會提損失賠償.一入一出之間.不見得你會划算.一般公司若不同意你提前離職.並不見得會私了....因為或許你的職位/離職日不重要.但工程師.業務.採購或其他員工也都比照辦理...那這家公司不倒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