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e129 wrote: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
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
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
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
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這邊是寫第三人
向第三人執行 , 而非第三人變成債務人 , 這雖然很像 , 可是絕不會一樣套用過去阿
cape129 wrote:
當債權人依上條法規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時,
法院會另立一個新案
這時第三人就成了該新案的債務人.......
這是你自己解釋的還是真的??
請舉出法條還是判例好嗎.... , 法院認定第三人為新債務人??
那要是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 , 提出書狀 ,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時 , 那又變成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