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禁城1969 wrote:
二.請你母親依據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你母親名下也有不動產,你母親名下的財產也是計算的基準之一,
所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必會比較有利,必須要詳細計算
三.剩餘的財產再依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進行分配
四.你母親名下的財產當然是你母親的
不過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恐怕會有影響
此方為正解
其他樓上各位說母親可以先分一半的都屬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