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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感謝大大為大家上了一堂如此重要的課,
以後大家做事真的是要很小心呀!
也恭喜大大這事總算平安落幕了!
一切平安渡過就好,這表示Mobile01知名度跟閱讀人數因該都很大
看了這篇
老實說我覺得很心痛
但是也慶幸司法還給樓主一個公道
畢竟真正想要利用法律來牟利的行為
我認為法官也看不下去吧!

無心之過硬要被當成有心之罪的話
這社會上的公義真的蕩然無存了

要尊重原版!
但是原版也別過渡膨脹
從中轉化
讓自己的作品更富有特性
才是重點!
陳建樺,第二個林英典,這種人不值得大家效法,而我心裡會唾棄他(這不是毀謗,只是把我心裡的話分享給大家)。
無敵Ec又來到
基本上要價70萬真的是有點誇張!!
隨然樓主是未經許可引用他人照片,但是樓主並非沒有誠意認錯
感覺上對方真的有點吃人夠夠的感覺!
都是01的網友,怎麼會這樣呢?
您電腦所有的軟體都是"合法"的嗎?
或許您很"守法"
但是70萬能做多少事?
對一個上班族要存很久哩!

況且寄個警告信又不會傷感情,不是嗎?
每張照片的背後,總會有一段故事。= 流浪者之歌。=
感謝版大分享此文讓大家學習到一個經驗.....

不過看了之後還真希望能在別的論壇能看到此篇.....

不僅能讓更多的人了解智慧財產權....

也能讓更多人了解社會上不論表現的多有愛心或職位是多麼的環保.....

也是有"許多"險惡虛偽之人阿......

這種人(泛指陰險狡詐之人)的名稱應該讓他發揚光大才是.......

話說回來....警察引導式質詢與辯論挺相像的呢......

但為何警察會"特別聲明"自己公正清廉呢

看來答話的時候還是先思考一下會比較好阿.....

最後還是恭喜大大勝訴!!

不過大大當初願付十萬會不會太了些.......

另外感謝樓下的版大提醒阿...
網路的自由化導致很多人取得資訊容易
進而覺得自己取得的資訊都可以任意流通給別人

這件事情是相當恐怖的,尤其是一般人對於法律的認識不夠瞭解

另外可以提醒大家的就是公然侮辱跟毀謗
並不需要指名道姓,只需要到足以辨識出是誰即可

記得大學時候,一個同學和店家有所爭執
店家跟我同學在BBS上鬧起來
在BBS上被該店家的老闆用
PHILXXDER的代號指攝一些錯誤的事實
而我同學的ID就是PHILANDER
(當然現在這些ID都隱沒了...消失了)

當時我同學第一時間就跟他說明,這件事情不是因為你沒有講清楚ID就可以免責
接下來我忘記是發律師函還是請學長打電話去跟對方說明清楚

接著對方店家也只能立刻在BBS公開道歉,並且另外賠償了事

我想網路非法律無界之地,大家都很清楚
只是提醒一下MOBILE01的版友罷了
伊安閣,一個討論鍵盤滑鼠的地方,歡迎來逛逛 http://skyian.mine.nu/discuz/index.php
晚上睡不著,來看看文,沒想到卻看到這篇文章.....

暫時就不討論目前狹隘的著作權法對於人類文明的保存以及知識技術流通的影響與妨礙這種又臭又長的議題,也不討論樓主與樓主原告之間的是非對錯,因為這種事是會隨時間改變的。

但是我非常不認同原告的做法,我個人認為智慧財產權法並不是搖錢樹,法律並不是這樣使用的,曲解了法律條文,眼中只看的到對自己有利的地方,這種人上法院難怪會敗訴,但這也顯現出了現行法律條文的漏洞,使得鑽營且心術不正之人能夠從中謀取利益,無心犯錯者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想這應該不是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當初制定的意義吧!

嘴砲打完了,總要做些有建設性的事,為了保護自己,建議各位在發表文章時,如果想要使用圖片資料,請各位自備相機,自己製造所需的資料,不要引用他人作品,因為沒人知道你會不會再遇到第二、第三個陳建樺,而自己所製的圖片,為了避免被盜用,也最好打上個人基本資料作附註,最好是做成浮水印,當然如果各位需錢孔急,不加也是可以的,到時候看到哪個倒楣鬼用了你的圖而不自知,就可以海削他一頓。

唉!以前的人如果看到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可是會非常的高興,因為這表示自己的作品被別人肯定,引用者若粗心或根本不知道原作是誰,沒註明出處,也會善意的告知一下,這樣一來皆大歡喜。

現在的人在同樣的狀況下雖然一樣很高興,不過高興的是看到一頭又笨又蠢的肥羊,和滿天飛舞的鈔票....。
受教了,感謝蔣大的美意還有作者的苦心...
話說回來,閒聊八卦區的文章登上頭版還真少見...
いつも次のPDAは理想的なものだと思うんね!
嗯根本就是為了賺錢嘛
上了一課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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