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而覺得自己取得的資訊都可以任意流通給別人
這件事情是相當恐怖的,尤其是一般人對於法律的認識不夠瞭解
另外可以提醒大家的就是公然侮辱跟毀謗
並不需要指名道姓,只需要到足以辨識出是誰即可
記得大學時候,一個同學和店家有所爭執
店家跟我同學在BBS上鬧起來
在BBS上被該店家的老闆用
PHILXXDER的代號指攝一些錯誤的事實
而我同學的ID就是PHILANDER
(當然現在這些ID都隱沒了...消失了)
當時我同學第一時間就跟他說明,這件事情不是因為你沒有講清楚ID就可以免責
接下來我忘記是發律師函還是請學長打電話去跟對方說明清楚
接著對方店家也只能立刻在BBS公開道歉,並且另外賠償了事
我想網路非法律無界之地,大家都很清楚
只是提醒一下MOBILE01的版友罷了
伊安閣,一個討論鍵盤滑鼠的地方,歡迎來逛逛
http://skyian.mine.nu/discuz/index.php
暫時就不討論目前狹隘的著作權法對於人類文明的保存以及知識技術流通的影響與妨礙這種又臭又長的議題,也不討論樓主與樓主原告之間的是非對錯,因為這種事是會隨時間改變的。
但是我非常不認同原告的做法,我個人認為智慧財產權法並不是搖錢樹,法律並不是這樣使用的,曲解了法律條文,眼中只看的到對自己有利的地方,這種人上法院難怪會敗訴,但這也顯現出了現行法律條文的漏洞,使得鑽營且心術不正之人能夠從中謀取利益,無心犯錯者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想這應該不是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當初制定的意義吧!
嘴砲打完了,總要做些有建設性的事,為了保護自己,建議各位在發表文章時,如果想要使用圖片資料,請各位自備相機,自己製造所需的資料,不要引用他人作品,因為沒人知道你會不會再遇到第二、第三個陳建樺,而自己所製的圖片,為了避免被盜用,也最好打上個人基本資料作附註,最好是做成浮水印,當然如果各位需錢孔急,不加也是可以的,到時候看到哪個倒楣鬼用了你的圖而不自知,就可以海削他一頓。
唉!以前的人如果看到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可是會非常的高興,因為這表示自己的作品被別人肯定,引用者若粗心或根本不知道原作是誰,沒註明出處,也會善意的告知一下,這樣一來皆大歡喜。
現在的人在同樣的狀況下雖然一樣很高興,不過高興的是看到一頭又笨又蠢的肥羊,和滿天飛舞的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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