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徑大概沒啥用吧聰明的從開始摸錢時就已經脫產了笨的在第一次被公司的人攤牌也知道該脫產了現在要假扣押也扣不到了吧....打官司也不知道打到民國幾年,頂多送他進去蹲一下錢有辦法要回1/10都要偷笑了,期間浪費的人力物力都回不來學銀行直接打折賣給債信公司+1 方便省事
HIKOALA wrote:因為在下也是會計如果有電腦的財務系統...(恕刪) 既然妳也是會計那妳應該也知道就算有電腦系統入帳也都是會計做的..由其是碰到不會電腦的老闆的時候做手腳是非常簡單的.....偷票還會有證據現金交易的就超好被做掉的了.....
kpp wrote:這就是台灣的司法,總是站在邪惡的一方判決結果 「有期徒刑兩年,如易科罰金,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這點錢這女人絕對拿的出來,肯定蘋果對這題材會有興趣嗎?) 水果日報一定沒興趣因為這太常見了就以這次的運動彩券的例子來說主嫌和共犯判刑我猜也是差不多二、三年共犯搞不好還能脫罪這樣想你會不會比較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