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仁8066 wrote:近60年前的事我們不知道..但我阿伯從己知開始就都支付現金.對方也都收下.所以繳交現金那裡錯了..有人說合約寫的是蕃薯.對方也說從沒同意過折算現金支付..但合約是59年前寫下的.試問現在有誰還在用蕃薯繳租的.我們整個過程都照政府制定條例在走.那裡又錯了. 早點睡吧!不是你的不要貪就好了
所以有人認為台灣法官判決只以律師的書面資料來做判決依據是對的.就可以不管事情是否是事實..對方提告人說.從59年前一直都是以蕃薯繳租.從沒改變以現金支付過.試問.這句話你們相信嗎.就像前一件性侵案件.法官只以書面或死法條來做判決依據來判對方無罪.試問.七個人對一個弱智小女生性交.就真的如判決是兩情相願嗎.
民法上經典名言,舉證之所在也是敗訴之所在原告舉不出有用現金付租金的證據要法官如何判決有些東西不是旁觀者嘴巴說說這麼簡單的你實際身在這個職位的時候如果你的手中可以決定一個人的生死難道你可以憑著一時情感就判死刑嗎法官是看證據力強弱在判斷的不是看感情斷事的
房子租給房客,經過五十年,房子增值十倍,房東賣房子的時候,需要給房客一毛錢嗎?p.s:買賣不破租約,如果房客願意繼續住,新房東還是得出租.同樣的道理,地主賣地,為什麼要給佃農錢?地價的增值,和佃農是否有耕種有任何關係嗎?不該拿的,別太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