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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女童性侵累犯-許榮洲出獄 全台緊繃!------請討論-----

性侵犯在牢裡不是都有「特殊待遇」嗎?
關那麼久了,現在放出來,「那種能力」還在嗎?
會不會已經私下被那些獄中的大哥廢了武功.....
d8859513 wrote:
我記得何瑞修說過在美...(恕刪)


美國有潔西卡法案, 跟梅根法案. 其中梅根法案是聯邦法.
我自己還沒有看到兩個法案造成不良的影響, 其實台灣真的可以考慮學習.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這種人就應該給它判死刑
留在世上沒有任何意義
shityou薛球 wrote:
你才該去向那篇你不客氣的人道歉先吧
政論節目罵的是敵方政黨居多吧,而且我也不常看
最後一次說了,我也不打算再回你了
當時真的是連看20幾頁看不下去了,才跳出來說的

別人什麼態度我就什麼態度, 但我始終做人身攻擊. 你呢? 或者其他人呢?
你的現在的表現就是你口中的情緒化過了頭, 也是~ 你會這麼想就表示你會這麼做.

shityou薛球 wrote:
做賊的喊抓賊.....
我看了20幾頁真看不下去,才忍不住發言的.....
要說罪犯你或你的下一代比較有可能
真的是懶的理你

我想你最好道個歉.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台灣最大的問題不是在於"法條"...而是法官(只會考試的拉機)本身...!!

當然,舊時代的法條本身也是需要修改 (刑度過低)

要就學美國法官的制度..律師年資+遴選(審議)..而不是單純的"只會考試" 就可以當法官

ex.台灣眾多"含銀湯匙"的女法官(有本是含金的幾十億身價以上的女兒還沒聽過有當法官的)...過往哪些跌破眼鏡的交保+亂判 就夠好笑了

ps. 前兩天只說"研議" . 希望能像民法 1118-1 不肖父母條款一樣..趕快修正不合時代的法條!


Deray Xu wrote:
美國有潔西卡...(恕刪)

我基本上是大致贊成潔西卡法案的
但也知道該法案有違憲的議題,事實上美國有一些州是明確拒絕潔西卡法案或類似法案的
通常這種爭議法案都是一件個案發生後,群眾激情下的產物(所以會以受害者名字命名)
長遠來看是好是壞真的很難講,這給專家傷腦筋吧~~

不過就算是潔西卡法案,還是要從主客觀認定被害人的意願
像台灣這種不用認定其意願的解釋,應該是世界首創吧
Deray Xu wrote:
破壞法治的是高院的法官,
可以聯署, 可以遊行, 督促立法院修法, 現在不正是在這麼做?
那你那些發言是怎麼回事? 自相矛盾這麼大?
...(恕刪)


我是針對你以下的發言回應的

Deray Xu wrote:

看看這個案例, 如果台灣當前的法制只能是這樣的程度, 那破不破壞又有何差別?


前的法制不好破壞他也沒有差別<--這是你自己說的
我才會回應說
法制不好要走正常程序修法,而不是破壞他

至於你說高院法官破壞法治我同意,他們沒有guts擋住輿論做出怪解釋
被罵活該,但始作俑者我認為是煽動的媒體與激情的民眾
lamu wrote:
我基本上是大致贊成潔...(恕刪)

我個人覺得梅根法案是更嚴苛的, 但他卻是聯邦法.

潔西卡法案台灣可以借鏡美國經驗, 訂立更適合台灣的台版潔西卡法案.
不論如何, 台灣性侵案特別是幼童性侵案,
案件數跟再犯率一直沒辦法降低, 很明顯的表示目前的法律有不足的地方.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我個人覺得梅根法案是更嚴苛的, 但他卻是聯邦法.
...(恕刪)


梅根法沒有更嚴苛喔
相較於潔西卡法案他是比較寬鬆的,影響到的是嫌犯的名譽
你可以去查一下
lamu wrote:
我是針對你以下的...(恕刪)

"看看這個案例, 如果台灣當前的法制只能是這樣的程度, 那破不破壞又有何差別?"
這是我的個人看法感受, 個人認為法治不能保護人民就沒有必要堅持.
個人認為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在維護法治之上, 因為法治是為了保障人民才存在.
不過這只是我的看法. 個人覺得並無不妥, 你所謂的破壞法治的惡果, 我也不認為會比治安不好還嚴重.
每個人都有其認為價值高低的標準, 我不認為需要你來指教這一點.

lamu wrote:
"兩小無猜條款"只針對被告是18歲以下
若就我在另一篇討論中提出的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
18歲高中女生與13歲國中男生,兩小無猜情投意合的嘿咻了
若照現在立委的修法方向
1.提高強制性交罪本刑到10年以上
2.與14歲以下男女性交,不論被害人意願直接認定為強制性交罪。
這個高中女生即使其情可憫,但至少要進去蹲10年...
而且沒有任何法條可以減輕其刑

所以我才認為設定一個年齡
然後不用認定被害人的"意願"是一件很怪的事
這絕對是媒體治國下的台灣奇蹟拉

你在另外一篇的說法, 我覺得是反對潔西卡法案, 因為潔西卡法案也是以年齡界定.
而且其實我也只是推動的參與者, 不過你幾篇的說法都是反對推動.

但此處卻又言"法不好,請循正常管道修改, 你可以聯署,可以遊行,督促立法院修法,這都是國家給您合法的權力"
我認為我並沒有違反法治的實際作為, 所以說你前篇的反對與你的言論矛盾.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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