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yang0203 wrote:這算是月經文了吧在宣...(恕刪) +1雖然近年原因自由行為的觀念越來越盛行但是還沒有正式修法...其實應該修成以客觀認定無法盡應盡之注意義務之狀態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可認定其為故意~這樣有誰敢酒後駕車~~
在台灣酒駕撞死人 = 2 年半看看人家是如何執法的.....只是酒駕撞到人家的車, 沒人傷亡(中央社阿布達比27日法新電)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國家報」(National)的網路版報導,一名男子酒後駕車肇事,今天遭判處鞭刑80下,外加罰金2萬6000迪拉姆(7084美元)( 算一下將近23萬台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