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
這是正常的想法嗎?
上勞動基準法的老師,是這樣教導您的?
當勞工權利被老闆剝削,竟然叫好,服了您法律人。
現在公務員與政府間的關係,從採特別權利義務關係,轉變走向勞雇關係,請勿再用以前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的觀念,來看待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
...(恕刪)
如你問法律,
本人告訴你員工如因個人因素無法於年度內休完假,
就是捐給公司了,(依據如下)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 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解釋函內容: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
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公務員領取非勞基法規定之旅遊補助,
本就是福利,
該福利用來刺激國內消費本人認為適當,
公務人員如不滿想取消國民旅遊卡,
本人認為就應取消此補助福利,
讓那些不滿之公務員知道不要太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