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捨己救人真的是很難做到..比較為人所知的是1964年在野柳的漁夫林添禛

只是此則像這種沒有立即危險性的..為何會變成2條人命呢?

該新聞寫說:
...他陪著楊吉勝到距離鐵軌旁約卅公尺處,真的看到一名喝得爛醉如泥女子躺在鐵軌上。「你先去報警」,楊吉勝見路倒女子有生命跡象,便要簡姓警衛趕緊報警,還說,「為了安全,我在這邊看著她」。簡姓警衛衝回警衛室報警...
是因為他和警衛都不敢隨便移動該名臥軌婦人嗎?..如果兩個人在當時就先移開婦人..應該就不會發生這種事吧!
之前看到新聞節目裡在討論的一則見人路倒而不聞問的社會現象~因為大家都怕被牽扯惹上麻煩..
該新聞是說..若是怕被誤會,可用手機上的相機功能先行照相或錄影存證..關於這點我是存疑其效果的!
但是在這件事上..除了見義勇為的當事人外,尚有警衛可為其作證不是嗎?
怎麼會任其繼續臥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