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mond Lui wrote:認為行政部門執法不當...認為行政部門執法不當,訴諸於司法有何不當?(恕刪) 報導寫: 港商老闆揚言撤資,甚至希望馬總統主持公道。這樣叫做訴諸於司法嗎?司法已經很明明白白的告訴港商: 你們敗訴了, 請乖乖繳罰金跟稅款
qopwenv wrote:還是不懂... 若以...(恕刪) 我暫時找不到當時的報導國稅局認為:漢登公司(HANG TEN總經銷)直接賣衣服給消費者的營業額,應該以漢登名義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但實際卻是由合作店(門市)開發票給消費者,但漢登只就部分金額開立發票給合作店,用來列報營業稅。正確做法應該是,漢登就合部營業額開出銷售發票,另支付租金給合作店時,從合作店取得租金發票,用來扣抵銷售額。節取自網路 http://blog.rootlaw.com.tw/taxcare/2010/02/22/%E6%BC%A2%E7%99%BB%E5%85%AC%E5%8F%B8%E7%87%9F%E6%A5%AD%E7%A8%85%E4%BA%8B%E4%BB%B6%E5%B9%B3%E8%AD%B0/
kuofm wrote:報導寫: 港商老闆揚言撤資,甚至希望馬總統主持公道。這樣叫做訴諸於司法嗎?司法已經很明明白白的告訴港商: 你們敗訴了, 請乖乖繳罰金跟稅款 現在只有兩家確定敗訴,在最後的司法渠道用盡前,從各方施壓,又有何不可?還說甚麼香港貪污,要不要Google 一下 Hong Kong Corruption 和 Taiwan Corruption 各自會得出甚麼結果?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2.16品牌代理廠商注意了,如果只是與店面合作設櫃,但一切進銷貨、收款仍自理,就要開發票給消費者。販售知名品牌「HANG TEN」的漢登企業,就因為沒有正確開立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3,206萬元,還被國稅局開罰逾2.6億元。漢登企業不滿,提出上訴,經過幾番波折,最近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合議庭認為,漢登負責實際銷售,店家僅提供門市,其合作經營模式和一般加盟店或百貨公司有別,認定漢登確實漏稅,應連補帶罰超過2.9億元。漢登企業遭人檢舉,在88年到91年間,與全省各地50家合作店簽約設立專櫃,銷售「HANG TEN」的產品,由於一切營運皆由漢登自負,漢登卻比照百貨公司專櫃的方式開發票給合作店,而非消費者,涉嫌逃漏稅。台北市國稅局計算,漢登在該期間銷售總額為33億元,扣除已開給合作店的26.6億元發票後,合計短開6.4億元,也就是漏稅3,206萬元,不僅要就漏稅額處三倍罰鍰外,因為漢登沒有從合作店取得「租金收入」的憑證,也沒有開發票給消費者,又各被開罰3,206萬元、1.3億元,光是罰鍰就超過2.6億元。漢登不滿,提起行政救濟,一度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但又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根據漢登與各合作店的契約,合作店只負責提供店面,其餘經營業務均由漢登自進自銷,漢登再依銷售額支付一定比例給合作店,類似租賃關係,不應比照百貨公司專櫃方式開發票。合議庭指出,一般加盟業者是業者收取權利金,提供技術與商標,而加盟店自負盈虧;百貨公司專櫃則是由供應業者銷貨給百貨業者,百貨公司再銷貨給消費者,而漢登自進自銷的情形顯然與上述兩者有別。依照賦稅署92年函釋,漢登應該要開立發票給有實際交易的消費者,而非合作店,因此確實漏稅。
Raymond Lui wrote:現在只有兩家確定敗訴...現在只有兩家確定敗訴,在最後的司法渠道用盡前,從各方施壓,又有何不可?(恕刪) 所謂從各方施壓 包括官商勾結嗎?自己認為沒罪沒錯何須施壓?那教無法向政府高層施壓 向市場放話徹資的小老百姓何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