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想請育嬰假的,生活重心不會在工作
會想在工作上有表現,又想自己照顧小孩的;不會想再朝九晚五
會自己創業或放在二度就業,或與公司協調論件計酬;怕只怕自己沒本事
就算核可育嬰假算一算公司會多支付也不過一二十萬
但今年有一種狀況
請了兩年育嬰假的,想回來也不給你回來,休滿兩年再回來
如果月薪兩萬,一個月育嬰津貼可以有多少?
當公司超好的,還請你回來參加尾牙
你卻發現,全年下來還沒有人家工作獎金,年終獎金一半時;你心裡怎麼想?
期滿回到公司上班,公司不得任意變動職務及薪水
那職務及薪水就等著你呀
政府可以沒規定回來上班後一個月,跟不上;不能勝任這工作,不能調動
其實不是教你詐
只是在職場上不要只想有最低保障,
有工作實力才是真的保障
勞基法:
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50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也就是雇主除「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就是他要關門了),產假期間「不得資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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