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與其批判,不如一樣走司法途徑來促進死刑的執行1.死刑不執行=行政怠惰=失職2.送政風不執行死刑是否有圖利之嫌(生命的存在就是圖利-死刑者沒生存權力-有了就是圖利)不管有無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圖利3.在位者藐視法規體制-法官判死刑為何不執行破壞法制基礎-如有先例-是否以後有期徒刑也可以聲請-不執行法官判的是死刑不是無期徒刑=法規執行錯誤(從輕?)大家來搞一下:法務部的公務人員就會有工作要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