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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歡山賞雪之雪鏈黑幕

galant0157 wrote:
新聞報導這波冷風面溫...(恕刪)


每年都是如此

新聞上也報導過業者的行徑

但是依然是數年如一日

消保官不知道可否會介入調查


要不然就別去了吧

看那一低低雪還要找罪受

何必呢
歡迎參觀 ~ http://picasso1181.pixnet.net/blog
請牠們開發票
還有出示營利事業登記證
不然請向國稅局檢舉
路上灑水~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嗎...

這已經影響到安全了耶!!!

警察到底在幹什麼!!!

要是我我死也不會給錢!!自己裝!!!
台灣的風景名勝就是這樣搞爛的
搞到大家不敢買名產
連路邊搭便車的登山客也不敢載
這些人本來就打定只做你一次的生意
所以我到風景區
幾乎都不買東西
連吃飯都是找超商
不是不讓那些店家賺
而是有些店家太惡劣
那乾脆就都不讓你們賺


andy9999 wrote:
請問..您說的地方是...(恕刪)

指的應該是由武嶺到合歡山莊之間的這一段,由於是位在合歡東峰較為陰暗的背光面,因此路面特別容易結冰,加上坡度比較陡且又是急彎,所以車子只要一打滑就很容易會去親吻山壁了...
另外下面那一堆不是民房,而是合歡山雪訓中心...
guardian92 wrote:
不過在路上潑水結冰或是拖車大靴一筆就太超過了  只是無法可管

 

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 180 條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184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8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述資料
您可以參考看看~~~
galant0157 wrote:
冷眼大,沒用的,這風...(恕刪)


我也覺得沒用
這種事報這些機關一萬遍
還不如報給水果一遍
尤其現在雪季來了
他們會很有興趣的
就算不能改善
起碼也能少幾位受害者
我愛海宰敗類 但總會很不小心跟地球人吵架
冷眼3579 wrote:
  刑法第11章公共...(恕刪)


唉 就算有法可管 也得有人管才行啊....
聽文中大大的描述 好像連警察都早已知道這些業者會做啥事了
真的很缺德耶 人命關天啊
我愛海宰敗類 但總會很不小心跟地球人吵架
還好我家後山就有雪可以看....不過要滑雪還是要開車上高山
高山上如果大雪封路警察也是會把沒裝雪鏈的車叫到旁邊
然後路邊就有當地業者在出租雪鏈或是幫你安裝,雪鏈自己在山下或山上買好只要US$50
通常出租的行情是 US$100, 如果是代客安裝雪鏈兩輪 US$40,拿下來US$20


賠錢生意沒人做
殺頭生意人人搶
放諸各國皆適用
不只是台灣
只要是觀光勝地都是這樣啦
買了就套,套了就等,等不到就賣,賣了就漲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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