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這是抱怨文 - 國稅局+行政執行處作業疏失, 害我連生活費都沒得用了~(12/14更新)

應該可以訴願吧
不用客氣

做這種攸關民眾權利的處分
都不用細心點嗎

可是如果他們已經認錯 也不會限制妳的帳戶
好像也沒有訴願的標的了

可是還是要給他們警告
謝謝大家的意見,
我還在等帳戶解鎖中..
目前尚看不出來有沒有解鎖..orz
查網路銀行仍是帳戶餘額有錢, 但可用餘額為 0..
下個禮拜要發薪水了..快點恢復正常吧..
我不想薪水一進戶頭又不見呀..orz...
(重點..那還是已經扣了1/3薪剩下的...)
szuchun wrote:
謝謝大家的意見,我還...(恕刪)


急的話

先打電話過去 直接跟辦事不力的 機關首長 申訴

記得 錄音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acehwang wrote:
案子一旦到了行政執行處,就算只欠個幾百元都可以限制你出境的,如果你有按時繳,通常就不會限制出境。...(恕刪)


不要誤導版友比較好:

財政部新聞稿



該局又表示,原實施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已確定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7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50萬元以上者,皆應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惟經增修並於97年8月15日生效實施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出境標準為:已確定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顯示確定案件及行政救濟中案件限制出境欠稅標準均較原限制標準提高1倍。
rexjian wrote:
不要誤導版友比較好:...(恕刪)

我沒有誤導。
稅捐稽徵法的規定限制出境的執行單位是財政部。
案子一旦移送到行政執行處,是用行政執行法的規定,由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非依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辦理
我以前也是和你所知的相同,直到有朋友欠稅幾千元,要出國時才知道被限制出境,後來才了解是適用的法律不同。
訴願+行政訴訟
我不覺得這樣子的公務人員值得被原諒
難怪今天吳敦義會說~公文旅行是對不起百姓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訴願+行政訴訟
我不覺得這樣子的公務人員值得被原諒
難怪今天吳敦義會說~公文旅行是對不起百姓


說到公文旅行我才想到...
連行政院的都可以這樣玩了...
那一般關的....唔....嗯...
好吧..現在下午4點...感覺我的帳戶還是沒回來...
一樣顯示帳戶餘額6xxx (我原本的生活費)...可用餘額...0 ...
acehwang wrote:
我以前也是和你所知的相同,直到有朋友欠稅幾千元,要出國時才知道被限制出境,後來才了解是適用的法律不同。
...(恕刪)


感謝版友補充意見。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確規定義務人在某些情況下,
行政執行處得對其限制住居;

原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可看出原條文是針對有能力履行而故不履行、或逃匿、隱瞞財產等,
至於所謂應履行之義務達至多少額度得限制住居,
原條文未詳加規範,
至有可能真的出現欠稅幾百幾千元被限制出境的情形,
嚴格來講是不符比例原則的。

因此,
今(98)年同法新修正的條文便加入這一段:
98年4月29日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

前項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
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感謝版友的條文...
不過..我應該還不會到限制出境的情況啦...
至少我很配合的讓他扣薪了, 這也是經過協議的。

只是他們的作業程序真的很糟...
連匯票收到都會轉到不知道哪裡去...
那還有什麼事情不會發生的0.0a?
szuchun wrote:
感謝版友的條文......(恕刪)


Welcome to Taiwan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