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iu124 wrote:
樓上一堆人說和勞基法牴觸,到底是抵觸哪一條,哪個法,說出來瞧瞧阿~~
只要樓主之前有簽下這一點,不論是否不平等,已經是民法上契約之成立與意思之表示,所以這條是有效的。
不過,這條上面的金額是否成立,這才是這裡要衡量的重點所在.......(恕刪)
契約並不是毫無限制,簽了就有效,
一般來說,只要違反契約自由、公序良俗、法律強制禁止、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就是無效契約,
既然契約本身無效,那有沒有簽名根本不重要,你根本搞錯因果關係,
至於樓主的契約其實爭議的空間很大,要讓法官判契約無效難度比較高,
比較可行的是從對價關係、公平、互惠性來著手,
就像競業條款一樣,
資方要禁止員工離職後到競爭對手任職的話,
必須額外提供符合勞方在競業期間的損失的代價,
樓主也可以主張公司沒有提供類似留任獎金之類的東西,契約無效,
平時拿到的薪水跟年終獎金是工作應當的所得。
總之契約本來就要看內容跟實際上的對價關係才知道有沒有效,
要是簽了就有效,黑道早就橫行無阻,噬謔全國了。
aquaaqua wrote:
契約並不是毫無限制,...(恕刪)
應該不是這樣。
我所理解的是,一定是契約先有效,才需要去評定這個契約有沒有效。
如果一開始就是無效契約,反而會出現很多問題。而且如果一開始契約就無效,那也沒有必要(也無法)去評定這個契約有沒有效。
更況且,契約內容也是先看裡面條文是否有效,去除無效條文後其餘條文有沒有效才去推論該契約有沒有效。
假設一個性愛借貸契約來說
契約內容明寫,甲借乙一百萬,雙方同意乙每個月三次性行為抵償,共三年。結果應該是性行為抵債的部份是無效,不過一百萬的借貸可是有效的,乙還是要還甲一百萬。
但如果整份契約一開始就無效,甲借乙的行為就會是無效,那甲在法律上沒有權力向乙取回借貸的一百萬。
所以就樓主這個案例來看,雙方已經簽訂的情況下契約就已經是有效的契約了,樓主再去主張這裡面的條文有沒有效,乃至這整份契約有沒有效力。
poiu124 wrote:
我所理解的是,一定是契約先有效,才需要去評定這個契約有沒有效。
如果一開始就是無效契約,反而會出現很多問題。而且如果一開始契約就無效,那也沒有必要(也無法)去評定這個契約有沒有效。
更況且,契約內容也是先看裡面條文是否有效,去除無效條文後其餘條文有沒有效才去推論該契約有沒有效。
請問你在鬼打牆嗎?
相似案例華視之前在歡樂有夠正演過..謝震武已有解釋此契約,自始無效.
Curtis_l wrote:
真的在鬼打牆,你的樓...(恕刪)
如果簽了無效,那還簽這種契約幹嘛。
換個角度說,如果這種契約無效,那還屢行幹嘛。
而且契約有效無效是誰說了算?是法院說了算,還是雙方說了算?
在雙方還沒有上法院前,簽下的這個契約到底算還是不算?
如果上法院前就可以不算,那大家都可以簽了契約以後說這不算嗎??
更何況到底是契約無算,還是條文無算??
你舉的例子有點不太對。
你說的應該是比例原則。
而且就你說的案例來說,房東出租的內容是有含桌子,房客本身就有保管這內容的義務,房客毀損本來又需要賠償房東,而且賠償五個月也可以說是含桌子的實質價值與違約賠償。如果實質價值與違約賠償法官認為具有一定比例關係,那房客就要賠五個月的房租。
如果按照你說的契約無效,那麼房客把桌子弄壞就不用賠嗎?如果這樣的條文記載在房屋租賃契約內,照你的說法就是整份的房屋租賃契約無效嗎??
皮很丘 wrote:
請問你在鬼打牆嗎?
...(恕刪)
謝震武的那節目我很早以前就沒看了,他得答案只有對或錯,也沒說清楚,法律卻不是一個對或錯可以解釋的。
acer 蘭奇的案例就有在眼前,而且工作禁業條款法律訴訟裡也有公司判決獲勝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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