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671042 wrote:kevinwon w...(恕刪) 我想請問版上的各位神人..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不得逾三小時他的第二款 跟第三款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一定要同時符合第二跟第三,才算查證身份嗎..還是只要第二款就可以了..??
看了有些網友的回答原來自認沒有作壞事的人最大自由和安全是必須犧牲每個人的一點不便才有辦法保障的改天自己不幸遇到犯罪的事會不會又心想治安怎麼這麼壞警察都沒在做事阿連隨機盤查可疑人物的權力都沒有我看那警察就只有躲在派出所被動的受理案件就好了反正你要報案三聯單,印10張給你都沒問題試問,這樣的警察你要嗎?
mhakkinen6526 wrote:要臨檢要告知理由和出示身份阿...(恕刪) 我不信,今天短短5公里路 條子站了六組人馬條子:證件拿出來os:欠你的啊看完後條子:你可以走了當然我還是很沒種乖乖的雙手奉上我的駕照我遇過最客氣的警察是便衣刑警。講話客客氣氣像業務員一樣(雖然是想從你口中聽消息)
我在台北市遇到好幾次每個都會跟我一直"請" "謝謝" 還會點頭雖然當下覺得不方便 但態度好到我反而都覺得不好意思了~"~我是認為那是警察的權利,畢竟為不危險是自由心證警察說第一眼看到妳"貌似"XXX通緝犯所以"看"一下我是蠻支持警察偶爾在路上臨檢 目前遇到比例也沒高到太誇張
千年之夢 wrote:我不信,今天短短5公里路 條子站了六組人馬 也是拉 講歸講 真正遇到還不是乖乖拿出來給警察看除非警察去攔到律師的車子 呵呵不過警察要對人民做任何舉動之前真的一定要先告知理由喔 不然就是沒依法定程序了不過告知理由也很簡單就直接說我覺得你騎車或開車好像歪歪的喔所以最後你還是得拿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