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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不能還手,還手就是互毆?

fruits0800 wrote:
警察是無辜的!要怪就...(恕刪)


植物人是重傷害耶...

檢察官會直接起訴....


另外這種情形應該直接告殺人罪

影片不是有嗆說要殺了對方嗎?

超音波 wrote:
在實務上有還手基本上...(恕刪)

在實務上這還要用客觀犯意來判斷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並不是有動手就算是互毆了!!
請明白!!
fruits0800 wrote:
目前的法律就是這樣,打架只要不死人(註),都屬於告訴乃論,
你不告,警察不理,你要告,又不認識對方,告誰?
註:就算打成植物人,也有可能甦醒,所以算一般傷害!

不對喔!!
刑法第10條基於重傷罪的解釋...第六點. 植物人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輕傷害才算是告訴乃論...重傷就不是了!!

且加害人還有說他要殺死被害人~
所以主客觀皆有殺人的意圖...
這例子最重可以到殺人未遂處哩!!
白嵐 wrote:
在台灣的法律中沒有授權自衛可以合法傷人這條!

那您覺得刑法第23條是寫什麼?

eric62 wrote:
看這新聞就知道,台灣的警察沒救了,馬政府才上台一年,治安就敗壞到這程度...
3年後的治安跟警察素質不知會到什麼程度...天阿遊魂

教育跟治安這種有關思想教化影響行為的論點...
不是1~2年就能有所改變的!
造成公務員腐敗的....不只國民黨政府...連民進黨執政的8年也難辭其咎!
用不著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個人覺得這是在野黨的通病~~也是兄弟洪教主習慣!!
台灣沒救了,各位出門身上最好帶著攻擊型的武器!

那個會噴花生的最好!
還手是一定要還的

不過要看狀況

多打一 就要全力還擊

一打一 就要注意

有時候拳腳無眼 不小心打掛對方都有可能

因為手上都是有東西 很難講
很正常阿...你現在知道警察的素質了吧....

和電視演的都不一樣喔
依照我的經驗,通常這種鬥毆事件,叫警察來,警察能做的就是作筆錄幫忙叫救護車而已,誰對誰錯跟他們無關,除非現場有明顯的證據證明,不然警察當場都是認定互毆。
這個新聞對照之前討論家長接送小孩到學校門口的討論...
只能說這就是現實社會, 大家不用說太多冠冕堂皇的話, 說當年怎樣怎樣的...
現在的社會就是這麼亂, 治安就是這麼糟, 小老百姓為了自保也只能當縮頭烏龜...
強出頭的結果除非你本身就是有背景的人, 否則只會後悔自己的衝動吧!!
Sevenup wrote:
原來20幾個人打6個人叫做互毆...(恕刪)


要就記者虎爛

要就警察腦袋裝豆漿

哪個可能性比較大?
mhjuang wrote:
這個新聞對照之前討論...(恕刪)

唉,一樣要想辦法避免發生這種事,
不要青人家,除非已經想好能接受下面兩件事:
一.被二十個人打死
二.腳邊隨時帶利刀,戳死二十個人的其中十個,自衛活命,然後下半輩子坐牢幾年或緩刑但一輩子留案底
這兩件事沒一件好的吧…
seatree wrote:
依照我的經驗,通常這...(恕刪)

我覺得台灣的警察太消極了

真的很爛 一個月餅個五六萬 都在打馬虎

一到現場 看到多打少

想也知道是多欺少 應該立刻喝令多的那方立刻停止動作並蹲下

然後叫救護車 隔離雙方

既然有當場聽到多的那方要說 打死少的那方

應該主動提醒被害者 如果需要提告恐嚇 警方可以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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