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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真是沒想到有人可以記仇記成這樣.....

看來那位搞分身帳號的仁兄平常在人前的形象應該是非常好.....

所以無法忍受樓主將這樣負面的形象寫出來....



看見樓主分享這段過程


算是上了一課......


形象是形象

人品是人品


不能盡信.....特別是那些搞分身帳號的......
UNPHARISEE wrote:
九、人必自辱而人辱之...(恕刪)

看到一半吊胃口很難過說
先加五分~看完再加
這篇真精采 XD
真好想知道結果

讓人有一種欲罷不能想接下去看的衝動

不過那個UNS什麼痛的人

他是不是讓費司法資源???
日後可反告他什麼"蝦米使他人犯罪"(忘記原名是啥了)的條款嗎??
真是精彩的法律攻防戰! 雖然一方整個就是"弱"!

拉板凳過來等大快人心的結局喔! ^O^!
十、庭外的和解
美女檢官似乎有點覺得無趣,他聽原告說了一堆,我也一直轉頭過去看著原告說那一堆,美女檢官人還不錯,不像網路上說的有些檢官會斥責在法庭上話虎爛的人。美女檢官開口了,她先問原告,「看來案情不是很嚴重,你們要不要試著和解?」出乎我意料之外的,剛剛情緒激憤欲置我於死地的原告,竟然立刻大聲說好;接下來美女檢官又問我要不要和解?當時場景似乎有些錯亂,原因在於反而是我這個被告比較不想和解。不想和解的原因在於,我想看看不起訴書,裏頭不起訴的原因是什麼,好讓我據以來控告對方誣告。不過這樣的期待,其實是有些冒險的,萬一我收到的是起訴書或緩起訴處份書怎麼辦?而且背著官司心理也挺不好受的,能早點結束也好。我當時有點勉強的,跟檢官說「可以談談看」,檢官就交待了一張空白和解書給原告,叫我們自己去和解了。
二人出了庭外,氣氛詭譎。原告問我要怎麼談,我也不知道,我跟他講,大家都想省麻煩,如果是無償和解,我就接受。當時我心裏雖然不爽,不過倒也保持了比原告自稱的更加三分的風度,我其實蠻想告訴原告的,你提了這麼一個烏龍的告訴,還要大老遠的跑來開庭,當初殺3500不掉也就算了,你會不會因這趟的車錢而讓自己的心淌血呀?
原告冷笑了一下,又開始數落我了,我聽了一半,就跟原告說:「我只談跟這場官司有關的事。」
原告又說,這有前因後果,然後又著擺出一付倚老賣老的樣子,好像在問小學生一樣,說這#@$@#你有沒有錯,那%$$#你有沒有錯。
我說都沒錯,你沒看網友也都說你有錯?(當然,正義天使unstone一定是除外的!)
原告又說那是我在操弄網友的回應。
我覺的可笑,跟他說:「手動對焦偶爾失效可是你說的喔!」
這時原告突然翻臉,丟下一句,沒得談了,接下來立刻消失。不曉得走的太快會不會失足掉進水溝裏。
和解當然破裂了,我是不覺的可惜啦,沒錯的事為什麼要認錯,況且我還懷疑原告偷偷準備了錄音機。反正我當庭已經給了美女檢官面子了,unstone兄也不需要我給他任何面子,他只要停止自取其辱就好了。

(下接49樓)
雖說不太清楚前因,但應可從版主受教不少,版主加油,等續集.
爬之前的文完,還搞不太懂是羞辱到誰?分身還是本尊啊=_=
但結標面交還找牽強理由殺3500,也未免太自我感覺良好了.

這篇樓主的文詞還滿通順的耶@@..搞不好能出一本網書喔XD


這篇寫得相當不錯.
如果需要面對法庭上攻防時,
非常值得大家參考.
mr.c wrote:
爬之前的文完,還搞不太懂是羞辱到誰?分身還是本尊啊=_=...(恕刪)


十一、到底羞辱到誰?
這裏再回頭敘述一下誰羞辱誰?誰又被誰羞辱的問題。
美女檢官當時用一種很可愛、很好奇的表情,問unstone兄:「被告有公佈你的帳號嗎?有人因為被告po的文而寫信到你的部落格裏嗎?」當時覺的,人家美女檢官年輕歸年輕,問話倒也字字珠機,每個問題都有其意義在。
unstone兄真實身份是個攝影老師,自己有一個部落格,經營的還不錯。裏頭的主題最主要有攝影,還有一些文章在教導眾生大道理(現在看來真是諷刺),抒發自己人生的感想(不曉得這個難得的經驗他會不會也拿來在自己部落格上抒發一下)。
unstone回答,「被告沒有公佈我的帳號,有認識的朋友有問我這件事。」
美女檢官又問,「有沒有不認識的人寫信到你部落格去問這件事。」
unstone回答,「那倒沒有。」接下來又補充,「我覺得那是被告的計謀,他一點一點的公佈我的資料,然後誘導網友用所謂〝人肉搜尋〞的方式要讓我的事公諸於事。」
我當時聽了差點笑了出來,我已經完全忘了自己正在開庭了。
我很好奇,原告為什麼一直要用〝羞辱〞這個字眼?一個自詡對攝影有專業,又愛提一些有的沒的專有名詞來教訓別人的人,照理來講,自尊及自信應該沒這麼低才對,怎麼隨隨便便就會因為別人的一二句話而被〝羞辱〞?露天拍賣有評價制度,01上的討論原告自己也自動加入了(雖然用的是分身),可見這是可公評之事,這樣的事頂多就是誹謗而已,不過因為是可受公評之事,我又能證明為真(這部分還得謝謝UNSTONE兄在庭上自動作證),因此又不算誹謗。
原告為什麼又成天在幻想著自己的真實身份會被人知道?他這樣的擔心已接近病態的地步,況且如果是我,我發現自己的糗事在網上被討論,而我的真實身份還沒人知道,我大概就會當作沒看到吧,有誰還會像原告一樣,大張旗鼓申請個分身帳號去加入討論,企圖扭轉形象嗎?他扭轉的又是誰的形象他自己大概也很難解釋吧?他在網路上及法庭上還有我這個假想敵可發洩,那夜深人靜他只能面對自己的時候呢?
原告既然能提出著作權法87條這條冷門的條文來告我,顯見對法律不算陌生,但又想羅織罪名陷我於罪,方法還漏洞百出。我想他的眼中,只有自己被羞辱這件事而已,他忘了,他其實在自取其辱,而自取其辱的同時,他在網路上發表的那些人生感想文章,也瞬間拋諸腦後。當人生只剩自己堆砌的辭藻所成的假像,生活最大的目標,就是不斷修補這假像的破洞,UNSTONE,你活的太累了!

(下接55樓)
這樣告下來,法庭的費用是誰出阿?
總不可能免費讓你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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