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感覺很亂的樣子襲胸十秒,舌吻五秒都可以判無罪.....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這就是人生 wrote:書記官很好考阿。我女...(恕刪) "不過是高級雜工"~~~哈哈說的真好~~書記官別稱"書記工奴"不過算你倒楣~~遇到不好的書記官~~最近在台北地院民庭接觸一個書記官~人就超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