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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罪是不是就不算良民?
以後出國會不會有問題?
proartemia wrote:
公然的真正解釋為何?

你在第一篇提到
公然依司法院院字2033號是指有特定多數人,或者實際上會有不特定多數人看到才是公然

這是不正確的解讀

請參考司法院解釋
【解釋字號】院字第2033號【解釋日期】29.07.05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並非實際上會有不特定多數人看到才是公然
而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即構成公然要件

以你們的案件來說
任何人只要申請都可以上玉山攻頂
該山友裸露的地點也是任何攻頂者皆可能到達之處
你不能用在場4人都已迴避的理由來作答辯
即使當天只有該山友1人在山頂裸體自拍
仍然構成公然的要件(但若沒有散佈照片也沒人知道)

以目前的情況
那名山友已經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而你在部落格貼上該照片
又未設定密碼上鎖
難逃散佈猥褻物品的責任

我會建議你認罪
是因為公然要件殆無疑義
不過是否構成猥褻要看司法官的心證
你們應該是被函送到同一個地檢署
檢察官認定照片主角有犯罪嫌疑
卻認定散佈照片者無犯罪嫌疑的可能性真的不大

另外提醒您
不管最後決定認罪與否
偵查庭中請盡量放低姿態
通過國家認證的司法官自尊心可是很高的
身為被告還採取高姿態的話......


modymobile wrote:
認罪是不是就不算良民?
以後出國會不會有問題?
...(恕刪)


任何人(包含殺人犯~強姦犯.等有前科或是無前科的朋友~!)都可以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只是內容精采度跟個人"經歷"成正比!

沒有犯罪紀錄的人上面會有"查台灣地區無犯罪紀錄"等文字!

有犯罪紀錄的人就不用說了!

想要移民到國外(偷渡不算..)除了要有錢,還要沒有犯罪紀錄(良民證..)

一些保全或是金融業和物流公司會有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的要求!

但是好像跟個人隱私有牴觸就是了.

當然如果自己知道自己有紀錄的人不會"自投羅網"的!


不過這年頭台灣要找有前科的"名人"或是"政治人物"似乎不難@!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乙份。
  2.本國人:身分證正、影本及護照影本乙份。
  3.外僑: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4.工本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5.非本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

二、網路申請
  1.警政署外事組http://notes.npa.gov.tw/police/police.nsf
  2.台北市民e點通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19010

三、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或郵寄申請
承辦單位(外事警察)一覽表
單位 地址 電話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02)23817494
台北縣警察局外事課 台北縣板橋市民族路57號 (02)29594811
桃園縣警察局外事課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號 (03)3335107
新竹縣警察局外事課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2號 (035)557953
新竹市警察局外事課 新竹市中山路1號 (035)242103
苗栗縣警察局外事課 苗栗縣苗栗市中苗里府前路2號 (037)356950
台中縣警察局外事課 台中縣豐原市中山路225號 (04)25285475
台中市警察局外事課 台中市文心路二段588號 (04)23273875
南投縣警察局外事課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9號 (049)2234302
彰化縣警察局外事課 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二段778號 (04)27619872
雲林縣警察局外事課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00號 (05)5329033
嘉義縣警察局外事課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05)3620220
嘉義市警察局外事課 嘉義市中山路195號 (05)2220772
台南縣警察局外事課 台南縣新營市中正路3號 (06)6354531
台南市警察局外事課 台南市南門路37號 (06)2229704
高雄縣警察局外事課 高雄縣鳳山市光遠路388號 (07)745283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 (07)2215796
屏東縣警察局外事課 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 (08)7336283
宜蘭縣警察局外事課 宜蘭縣宜蘭市渭水路23號 (039)353921
花蓮縣警察局外事課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038)224023
台東縣警察局外事課 台東縣台東市中山路268號 (089)334756
澎湖縣警察局外事課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 (06)9270870





有關猥褻的概念,請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17號。事實部分若確如樓主所述,則樓主可主張照片並不符合該號釋字所揭櫫之「猥褻」之定義,意在分享登山時之趣事,且照片經過處理,並未露出重點部位,若有散布猥褻物品之犯意,何需再將照片事先處理?故雖有將照片上網之散布行為,惟主觀上認為該照片已經處理並非猥褻物品,是並無犯意。若樓主有照片之原始檔案,可將原照片提供檢察官比對,以證明確實是將照片修改後再上傳。
aristocracy wrote:
你在第一篇提到公然...(恕刪)


看到至此...小弟有個疑問...

不知有任何方法可以對"自尊心頗高"的"某些"司法人員予以制衡?

方法當然是指正當的方法...
路過留名.方便以後追蹤.
這案例還真是...
大案小辦.小案大辦.
我看
當事人已經被媒體宣判有罪了
法官只是在順應媒體而已
vic1010 wrote:
不知有任何方法可以對"自尊心頗高"的"某些"司法人員予以制衡?

方法當然是指正當的方法...

正當的方法喔......

成為他們的上司!

這是小老百姓的悲哀
他們用大砲打小鳥的例子屢見不鮮
碰到知名人物卻百般禮遇

這棟樓中有些人說的是理想的狀況
但理想和現實之間有不小的差距
司法官也是人
卻要做神做的事(審判他人)

想要改革唯有加入他們才有希望(看過大搜查線吧!)
不然只是狗吠火車而已

aristocracy wrote:
你在第一篇提到公然依...(恕刪)


我也同意+1
以前當兵時我聽過因慣竊當很多年兵的學長跟我們說,依他進出法庭次數與經驗來說,只要小罪一進法庭就用很誠肯的口氣與眼神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我知道錯了以後絕對改過,一般結果都是輕判,要是一開始就在裡面大小聲的,被求處或判的就是
high limit , 少部份不食人間煙火的 法官或檢察官才會判的奇怪........

另外我也覺得你處犯的不單單是法條,而是社會輿論,爭到最後我想版主也不會輕鬆,畢竟身為台灣人誰會讓人在自家屋頂(玉山)上脫褲子拍屁股(馬賽克)...

版主加油吧!!
算了吧. 在台灣是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樓主你就看開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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