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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定要發佈緊急命令???

vix wrote:

有這麼簡單哦,那我們以阿里山為例好了,國軍不用申請,直接派出救災。結果到了阿里山,發現全台灣的部隊都在阿里山集結,災民可以在阿里山閱兵,是這樣的意思嗎?..(恕刪)


那當指揮的人得有相當程度的白痴才能做到這一點
簽名?!第一個字練好了....還有5個字
我完全了解樓主的意思啦,
他是說無能的統帥, 吃什麼大補丸, 發佈什麼五四三也沒啥路用...
就像一個不會開車的人, 給他法拉利, 還不是停在原地,
再聘任一堆將才一起推車, 車緩緩地推動了, 車主還很爽地沾沾自喜....
vix wrote:
原來發佈個緊急命令,...(恕刪)


不敢說立刻!!相對的救援速度.效率一定會提升.搶時間救人
已經六天了..還多少人受困

台聯民調:8成民眾贊成緊急命令救災!
如果不需要緊急命令.你認為救災速度快囉?
jefkkk wrote:
我完全了解樓主的意思...(恕刪)

嗯..........我有了解到這點
也許樓主是這樣想
無能的政府,發緊急命令也沒用= =+++
但是還是要跟他繼續砲
好久沒在01互相砲來砲去
我只想說
為什麼現在受困的人不是你...
你就知道時間是多麼寶貴的...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緩支之經費,對各級政府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前項措施不受預演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於事後補辦預算。

二 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

三 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各級政府機關管理之公有公用財產,適於供災後安置需要者,應即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 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五 中央政府為執行災區交通及公共工程之搶修及重建工作,凡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及國家公園等範圍,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各該相關法令及環保法令有關規定之限制。

六 災民因本次災害申請補發證照書件或辦理繼承登記,得免繳納各項規費,並由主管機關簡化作業規定。

七 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八 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

九 政府為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

一〇 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

一一 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欺、侵佔、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二 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此令。
從那位被炮的網友看來
他的心態和小馬一樣啦
慢慢來都沒關係啦
這種屁話喔
有膽你現在就去旗山國中對那些災民說啦
別在這裡嘴炮
緊急命令發不發是在於總統
但是全國百姓的期望不用去顧嘛
一切遵照法律去走
是大家的期望嗎
救人都來不及了
現在還在討論緊急命令與救害防救法的差別
這位網友~你還真有空呀


聽你的話就是一副不關我的事一樣
就算要幫腔也要適當才行
m402236 wrote:
假如沒記錯的話....救護車應該不受速限吧....這個我老師有教過....應該是小學的時候吧..........(恕刪)


所以摟 既然你的小學老師有教過
你覺得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

偉大的馬先生現在的情況
就像那位送緊急病患就醫
卻一路市區開40
遇紅燈還停車的救護車駕駛

不像嗎?

令人無言的是
他現在又告訴國外記者說
又不是我開的慢又故意要停紅綠燈的
誰叫你們自己愛生病
pa.tw wrote: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
1.災民安置也是問題阿.組合屋不需要嗎?
2.政府可以強制徵用空地、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3.以詐欺、侵佔、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布緊急命令.可以簡化程序....
難道蓋個臨時避難所還要通過相關法令?
需要車子.船等..還要相關法令?
隨便的藍 wrote:
所以摟 既然你的小學老師有教過
你覺得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
)

這個我也不知道有發佈跟沒發佈會有什麼實質上的差別.....
但樓大所言甚是,現在的政府真的是慢吞吞....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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