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x wrote:有這麼簡單哦,那我們以阿里山為例好了,國軍不用申請,直接派出救災。結果到了阿里山,發現全台灣的部隊都在阿里山集結,災民可以在阿里山閱兵,是這樣的意思嗎?..(恕刪) 那當指揮的人得有相當程度的白痴才能做到這一點
我完全了解樓主的意思啦,他是說無能的統帥, 吃什麼大補丸, 發佈什麼五四三也沒啥路用...就像一個不會開車的人, 給他法拉利, 還不是停在原地,再聘任一堆將才一起推車, 車緩緩地推動了, 車主還很爽地沾沾自喜....
vix wrote:原來發佈個緊急命令,...(恕刪) 不敢說立刻!!相對的救援速度.效率一定會提升.搶時間救人已經六天了..還多少人受困台聯民調:8成民眾贊成緊急命令救災!如果不需要緊急命令.你認為救災速度快囉?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中央政府為籌措災區重建之財源,應縮減暫可緩支之經費,對各級政府預算得為必要之變更,調節收支移緩救急,並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由行政院依救災、重建計畫統籌支用,並得由中央各機關逕行執行,必要時得先行支付其一部分款項。 前項措施不受預演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但仍應於事後補辦預算。二 中央銀行得提撥專款,供銀行辦理災民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其融資作業由中央銀行予以規定,並管理之。三 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各級政府機關管理之公有公用財產,適於供災後安置需要者,應即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前項規定辦理。四 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五 中央政府為執行災區交通及公共工程之搶修及重建工作,凡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及國家公園等範圍,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各該相關法令及環保法令有關規定之限制。六 災民因本次災害申請補發證照書件或辦理繼承登記,得免繳納各項規費,並由主管機關簡化作業規定。七 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八 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九 政府為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一〇 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一一 因本次災害而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欺、侵佔、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一二 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此令。
從那位被炮的網友看來他的心態和小馬一樣啦慢慢來都沒關係啦這種屁話喔有膽你現在就去旗山國中對那些災民說啦別在這裡嘴炮緊急命令發不發是在於總統但是全國百姓的期望不用去顧嘛一切遵照法律去走是大家的期望嗎救人都來不及了現在還在討論緊急命令與救害防救法的差別這位網友~你還真有空呀聽你的話就是一副不關我的事一樣就算要幫腔也要適當才行
m402236 wrote:假如沒記錯的話....救護車應該不受速限吧....這個我老師有教過....應該是小學的時候吧..........(恕刪) 所以摟 既然你的小學老師有教過你覺得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偉大的馬先生現在的情況就像那位送緊急病患就醫卻一路市區開40遇紅燈還停車的救護車駕駛不像嗎?令人無言的是他現在又告訴國外記者說又不是我開的慢又故意要停紅綠燈的誰叫你們自己愛生病
pa.tw wrote: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1.災民安置也是問題阿.組合屋不需要嗎?2.政府可以強制徵用空地、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3.以詐欺、侵佔、竊盜、恐嚇、搶奪、強盜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按刑法或特別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發布緊急命令.可以簡化程序....難道蓋個臨時避難所還要通過相關法令?需要車子.船等..還要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