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hhank wrote:
第三十四條這項內容「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恕刪)
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那訂了什麼辦法!!
這真地是很大的誤解耶,如果馬先生真的覺得是地方政府可以動用國軍,
那這天大的誤會,災民不是白等了....
有心投入救災的國軍不就也白等瞭
全台灣的人民 不要白著急了....
hiroyuki2243 wrote:
拜託你還想推責任給地方政府?」.....(恕刪)
你不要生氣,我只是就法論法,而且馬先生親口說了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