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qq0204 wrote:
按照上面的大概說法是...(恕刪)
基本上沒錯
著作權法關於平行輸入
主要規定於第87條第1項第4款跟87條之1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看起來禁止平行輸入
不過在第87條之1卻規定了幾個例外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般我們自己個人購買或從國外買進DVD之類的,就是上面第三款情形
因為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例外事由,所以這種情形下的平行輸入是合法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87條之1只允許我們能夠在該條規定的情形下平行輸入
但是輸入以後的「散布」,就不在87條之1的豁免範圍了
大概就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