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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問 ] XX拍賣上販賣二手"正版"影片也犯法??

abcdqq0204 wrote:
按照上面的大概說法是...(恕刪)

基本上沒錯

著作權法關於平行輸入
主要規定於第87條第1項第4款跟87條之1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看起來禁止平行輸入

不過在第87條之1卻規定了幾個例外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般我們自己個人購買或從國外買進DVD之類的,就是上面第三款情形
因為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例外事由,所以這種情形下的平行輸入是合法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87條之1只允許我們能夠在該條規定的情形下平行輸入
但是輸入以後的「散布」,就不在87條之1的豁免範圍了

大概就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所以在接著上面的說法
目前國內有代理商的所有商品,
販售同樣商品的水貨商,(化妝保養品、皮包皮件)

都已經違法了。

有些販賣二手三手名牌的店面,
或者二手書店,
因為無法證明來源,
所以代理商也可以去提出訴訟要他門關門?
這個問題會讓許多平行輸入的實體店與線上店面關門囉。
kateshy wrote:
所以在接著上面的說法
目前國內有代理商的所有商品,
販售同樣商品的水貨商,(化妝保養品、皮包皮件)...(恕刪)


水貨那些東西,如包包、電視..等等,
商品主體並不像是書籍、CD等所謂的智慧財產,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那些東西主要是商標法和專利保護,如果是化妝品或食品等可能還有其他的規範之類的...

所以二手書店已經是違法行為了?
哇可怕。
簡單說:
一般買正版只是買”使用權”,
而非包括”販賣權”,
所以....才會認定犯法
夏夕夏景好風景;阿薩峬麓好郊陵;山林老木好森林;熙熙紅柑好豐淫。 (形容很美的國度...來源:俺)
kateshy wrote:
所以二手書店已經是違...(恕刪)


如果二手書本身是著作權人出版的話,那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應該沒問題
如果二手書是從國外進口,但是在國內也沒有獲得授權的代理商,那也沒問題
如果二手書是從國外進口,但是國內有獲得授權的書商,那就有問題
如果二手書本身是非法重製的話,那就有問題

應該是這樣
碰到智慧財產蟑螂,專門釣怕有前科的人,最後用私下和解來賺錢。只要沒有 "重製" 營利行為,檢察官應該比較好講話,沒錢賠給他判緩刑。
那如果說是送給對方
只是要求對方付車馬費或郵寄費來代替
這樣也有事嗎??

如果不能賣國內代理商的二手DVD的話
那百視達和亞藝就要被告到死吧
十七年前,我魔獸世界的牧師準備練級衝60級;十七年後,牧師終於60級了... Orz
艾吉斯 wrote:
一般買正版只是買”使用權”,
而非包括”販賣權”,
所以....才會認定犯法


絕無此事....

在台灣合法版權物絕對是可以自由買賣、出租的。
不要以為市面上那些DVD寫著禁止出租就不能出租,根本沒這種事。


我們的著作權法是保障國內廠商的權益,
所以如果他們取得授權,自然必須保障他們的出版權。
否則以著作權物的易複製、生產成本低的特性,
合法出版商相對於水貨商很不利。
雖然我也不太能認同這種作法,為什麼海外買回的真品版權物不能自由交易轉讓.....
艾吉斯 wrote:
簡單說:一般買正版只...(恕刪)


這好像不太合理,請問"販賣權"要如何取得? 原作者同意嗎? 書店的書也是買來的, 不是也只有使用權而已, 為什麼可以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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