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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贍養費很沒道理嗎?

The Wingman wrote:
離婚了就沒有義務跟責任﹐為什麼還要付贍養費?又不是沒手沒腳﹐不會自己賺生活費?

另外就是贍養費是以收入多少來決定﹐這更不可理喻。

支持贍養費有必要的人請提出看法。
...(恕刪)


現行台灣離婚贍養費之給付原因有兩種;

第一
協議離婚時雙方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
通常要求婚之人會給同意離婚之人一筆錢(通稱贍養費),
以換取終止婚姻關係,因為雙方合意故無合理性之考量。
第二
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故應由請求人就其生活陷於困難負舉證責任。

如請求人無肢體障礙,年齡過高等不能工作之條件,且須具體舉證其無法謀生能力及無其他扶養人,而陷於生活困難者,自不得依法請求贍養費。
未免大家傳遞錯誤資訊,特予說明。


使用者付費阿...


用過了也要付處理費

正常阿

小田0216 wrote:
就以戈偉如的例子來看...(恕刪)


不管她是否改嫁...
她的小孩還是她前夫的親骨肉吧!
教育費.學費應該是協議過的父親責任...
現在該用這當藉口不付贍養費?

贍養費難道只有養戈小姐...都沒花到小孩身上?
改嫁了!!所以連孩子生活費都要讓給別人養才有志氣嗎?
我可以認同贍養費減半..
但是不付贍養費也太說不過去了...

人家再婚的有錢老公也不見的會幫你養兒子...
畢竟不同姓氏...
不能因為對方有錢....就認定一定會幫你養...


yymeow wrote:
國外有些國家是夫妻共...(恕刪)


台灣結婚可以自行簽訂此約
若無此約,則婚前財產部份各自擁有
婚後產生的財產平分
小田0216 wrote:
就以戈偉如的例子來看
我很同情她的前夫(林志隆)
因為她既然已經再婚了
且再婚的對象是個有錢的大老板(李紀曾)
林志隆實在沒必要繼續付每個月20萬的贍養費
他願意付兒子的教育費就已經夠仁至義盡了
照理說戈偉如現在的生活費及兒子的教育費應該全部由李紀曾負責才是
請搜尋"戈偉如再婚每月仍要20萬 林志隆:合理嗎?"
"戈偉如駁前夫:他月付20萬是離婚協議"

yawomi wrote:
人家再婚的有錢老公也不見的會幫你養兒子...
畢竟不同姓氏...
不能因為對方有錢....就認定一定會幫你養.......(恕刪)

針對戈偉如的例子
尚有幾點補充
前提是她擁有其子的監護權(就現有資料來看應該八九不離十)
有人說
她的兒子姓林而非李
故李紀曾不必負擔其生活費與教育費
本人不以為然
先就姓氏問題來看
如果戈偉如擁有其子監護權並負擔教養之責
則未來其子改從母姓亦無不可
難道李紀曾就不必對戈姓繼子負養育之責嗎
再就實質面來看
李紀曾既然願意娶戈偉如
則對其子當然必須視如己出(不管她姓氏為何)
除非他對戈偉如並未付出真心
那就另當別論了

最後如果林志隆妥協並繼續付給再婚的戈偉如贍養費
那她真的賺翻了(有錢人李紀曾給的生活費+有錢人林志隆付的贍養費)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田0216 wrote:
就以戈偉如的例子來看
我很同情她的前夫(林志隆)
因為她既然已經再婚了
且再婚的對象是個有錢的大老板(李紀曾)
林志隆實在沒必要繼續付每個月20萬的贍養費
他願意付兒子的教育費就已經夠仁至義盡了
照理說戈偉如現在的生活費及兒子的教育費應該全部由李紀曾負責才是

請搜尋"戈偉如再婚每月仍要20萬 林志隆:合理嗎?"
"戈偉如駁前夫:他月付20萬是離婚協議"

...(恕刪)


綠色字體之內容為錯誤觀念,
按民法第1116-2條之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除非李紀曾收養戈偉如與林志隆的兒子,不然林志隆仍需就小孩之扶養費負擔一半之義務。

紅色字部分即須看當時離婚協議書之內容,
如林志隆同意每月給付戈偉如贍養費20萬,且無訂立停止给付之條件,戈偉如再嫁並不影響其請求之權力,故我之前內容說過,協議離婚,通常要求離婚之一方會同意願離婚之一方一筆錢,以換取自由,基於契約自由,法律無法置喙贍養費是否合理。




小田0216 wrote:
有人說
她的兒子姓林而非李
故李紀曾不必負擔其生活費與教育費
本人不以為然
先就姓氏問題來看
如果戈偉如擁有其子監護權並負擔教養之責
則未來其子改從母姓亦無不可
難道李紀曾就不必對戈姓繼子負養育之責嗎
...(恕刪)


不必,原因已說明過。
除非李紀曾經林志隆及戈偉如之同意收養其子成為養父。

實質上贍養費就是對離婚的懲罰條款,也有可以完全不付的,這就像是買賣,如果銀貨兩訖,等價交換,是不需要贍養費

所以贍養費是籌碼,你完全用對錯責任來分,就脫離了贍養費的實務層面,這個東西用在不同狀況,代表意義不同


舉例:

某A.B.(40幾歲)協議離婚,沒有婚外情,完全只是不合...但兩人一志都想快點離...故簽約不用贍養費

某C.D.(50幾歲)協議離婚,沒有婚外情,D是家庭主婦,她不願意離婚(損失既有利益),所以她可以以不簽字離婚的手段(貨),來談贍養費(銀),C因為自由也願意付,每個月4萬為期15年

某E.F.(30幾歲)協議離婚,E外遇,雖然後來都想離,但是F為了懲罰E,是故訂出贍養費為期10年
E有工作:3萬USD/年,若E失業1萬USD,E為了簽成(其中有包含不再追究通姦罪責),與補償心理
答應F的條件


某G.H.(40幾歲)判決離婚,G外遇,雖然不願意但是仍然被判決3萬贍養費...這某種程度是處罰

這都是贍養費的案例,但是代表的意義都有不同

Charles. wrote:
有人說到時代的演變,我才感到訝異,這時代了還有人這麼大男人?


那我才要想說

經過時代的變遷,我才感到訝異,這時代怎麼有這麼多大女人和男奴?

拜託不要一天到晚人家提出問題,只要牽涉到男女的事,就要給人家亂扣帽子"大男人" "沙豬"


我覺得應該保障那些爲家庭犧牲的偉大女性

不過那種以大女人主義為前提,整天只想要多撈點錢爲自己做保障,卻不願意為家庭付出(公婆,小孩,先生.....)
的那種現代女性............我想就免了吧!!

像戈偉如這案例我覺得男方負擔小孩的費用應該,不過應該是一半,男方付20萬同樣的女方也應該付出同樣的價錢
看不出來女方如何弱勢,不應該爭得小孩監護權卻要另一方負擔全部,這不合理吧!!

這樣變的爭取小孩監護權,只是想多撈一點...................
Charles. wrote:
那就必須問了,大部分...(恕刪)


如果有的女的結婚後就擺爛, 也沒生小孩, 自己不出去工作, 擺明的給老公養

這樣要贍養費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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