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Wingman wrote:
離婚了就沒有義務跟責任﹐為什麼還要付贍養費?又不是沒手沒腳﹐不會自己賺生活費?
另外就是贍養費是以收入多少來決定﹐這更不可理喻。
支持贍養費有必要的人請提出看法。
...(恕刪)
現行台灣離婚贍養費之給付原因有兩種;
第一
協議離婚時雙方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
通常要求婚之人會給同意離婚之人一筆錢(通稱贍養費),
以換取終止婚姻關係,因為雙方合意故無合理性之考量。
第二
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故應由請求人就其生活陷於困難負舉證責任。
如請求人無肢體障礙,年齡過高等不能工作之條件,且須具體舉證其無法謀生能力及無其他扶養人,而陷於生活困難者,自不得依法請求贍養費。
未免大家傳遞錯誤資訊,特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