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法官審理有不告不理原...(恕刪) 此案報導檢察官擬再提上訴,此為她應負之責,而你我皆非此案承辦之檢警調相關人員,希勿從法律合法性切入,僅就事件合理性討論即可,君不見多少案子 一審無罪的一方立刻大喊司法正義得以伸張,但若二審結果不同馬上變大喊司法不公無罪就代表行為正義可受公評???
因為法官沒有被性侵過,不知道什麼樣的狀況才叫性侵...那種精液只要是在外面的,或性器官未侵入體內的,一律不算性侵,頂多是猥褻或未遂....以前未修法前,若不是以性器官侵入另一方性器官的,都不構成性侵,結果就出了一個5歲小女孩被竹竿性侵,並造成終身需插人工尿管的憾事,之後才修法明確定義只要性器官被異物侵入,都算性侵...常覺得念法律的人,腦袋都是水泥做的,食古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