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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狗閃到摔死 幫婦人默哀3分鐘


JessieC wrote:
抓了,動保把他們領出去打晶片不就不用安樂死了嗎?

叫動保去幫他們找一個家阿!養在街上幹麻?


這樣才能突顯高人一等的愛v_v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Redrum wrote:

這樣才能突顯高人一等的愛v_v


有高人一等的愛心是很好的,我也喜歡有高人一等愛心的人,只是很多人一直一直不斷的要去突顯自己多麼有愛,別人不認同就要和人吵架,把時間全用來吵架,對不起,我會覺得那個愛是假的。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JessieC wrote:
抓了,動保把他們領出去打晶片不就不用安樂死了嗎?

叫動保去幫他們找一個家阿!養在街上幹麻?



如果動保真的在狗身上打晶片然後繼續養在街頭接下來就好玩了

動保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
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我們可以來賭賭,有沒有人願意硬起來控告這些假愛狗人士

陽光型男工程師 wrote:
抓,只是當下

找一個家,是未來

這樣你懂了沒???

這樣你懂了沒???

這樣你懂了沒???

這樣你懂了沒???

這樣你懂了沒???

這樣你懂了沒???

蛤,不懂,我是在跟幾歲的人說話



這是完全脫離現實世界了嗎?

約翰康納 wrote:
這是完全脫離現實世界了嗎?


你確定他們在現實世界存在過嗎?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Redrum wrote:
你確定他們在現實世界...(恕刪)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動保踹共.....!!!!!!
忠貞744.憲204特車退役.愛台灣啦!!
動保就是
只要動物沒事
管你人怎樣
他們就是不會出聲音

然後一旦要拿動物開刀
不管動物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
他們下一秒馬上聚集在政府門口丟雞蛋抗議
不用想太多,因為能做的很有限。
GSX-R1 wrote:
動保就是只要動物沒事...(恕刪)

他們現在還是認為社會上大多數是支持他們的

我想反正就這樣下去吧~
這很簡單阿
對於人類以外其他動物
看是要2分法還是3分法
這整篇文講到底就是2分法跟3分法的大戰

2分法:
人 |其他畜生(.雞.鴨.牛.羊.馬......)

3分法:
人 | 狗 | 其他畜生(雞.鴨.牛.羊.馬......)



知道了吧
以及目前社會上大概都是3分法
所以才會有人說韓國人吃狗肉很殘忍這種說法

狗在某些人的心中就是高於其他動物

這位婦人大概也是3分法
不然看到狗早就輾過去了

順便一提,動保乾脆改叫"狗保"好了
只有狗才有這種有別於其他動物的特權

"歸仁變態虐狗人 盼民眾舉發"
新聞自己找


希望這個人不要是在這篇文章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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