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rum wrote:這樣才能突顯高人一等的愛v_v 有高人一等的愛心是很好的,我也喜歡有高人一等愛心的人,只是很多人一直一直不斷的要去突顯自己多麼有愛,別人不認同就要和人吵架,把時間全用來吵架,對不起,我會覺得那個愛是假的。
JessieC wrote:抓了,動保把他們領出去打晶片不就不用安樂死了嗎?叫動保去幫他們找一個家阿!養在街上幹麻?如果動保真的在狗身上打晶片然後繼續養在街頭接下來就好玩了動保法第 5 條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第 7 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 20 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 21 條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第 2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 32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三萬以上十五萬以下,我們可以來賭賭,有沒有人願意硬起來控告這些假愛狗人士
陽光型男工程師 wrote:抓,只是當下找一個家,是未來這樣你懂了沒???這樣你懂了沒???這樣你懂了沒???這樣你懂了沒???這樣你懂了沒???這樣你懂了沒???蛤,不懂,我是在跟幾歲的人說話 這是完全脫離現實世界了嗎?
Redrum wrote:你確定他們在現實世界...(恕刪) 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動保踹共.....!!!!!!
這很簡單阿對於人類以外其他動物看是要2分法還是3分法這整篇文講到底就是2分法跟3分法的大戰2分法:人 |其他畜生(狗.雞.鴨.牛.羊.馬......)3分法:人 | 狗 | 其他畜生(雞.鴨.牛.羊.馬......)知道了吧以及目前社會上大概都是3分法所以才會有人說韓國人吃狗肉很殘忍這種說法狗在某些人的心中就是高於其他動物這位婦人大概也是3分法不然看到狗早就輾過去了順便一提,動保乾脆改叫"狗保"好了只有狗才有這種有別於其他動物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