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xold2 wrote:
最怕的有時不是個案
而是可能看過一些書,上過一些課
就覺得自己可以治療別人的人員
這在上張老師的訓練課程時感受特別明顯......
.........
如操作不當或者評估錯誤造成的傷害真的不容忽視...(恕刪)
之前曾經提過,我個人對這個討論串主要的理解是:
dougmichelle2001 常在有版友發表些吐苦水或是情緒困擾的文章中,主動回文說可提供協助,主動說若有需要可pm他....
因為 dougmichelle2001 所想要協助的是自覺有『情緒困擾』的特定對象,但一般而言,具情緒困擾的人需要如何協助呢?需要何種方式的協助呢?由誰來協助呢較無爭議呢?所有熱心人士主動提供的協助一定都是好的嗎?有沒有任何造成意外傷害的可能呢?因為網路上以ID呈現,大家互不相識,雖然社會上好人不少,但也不見得每一個人都一定是好人?很多好人有時候是不是也有可能會在無意犯點錯呢?
今天如果dougmichelle2001找的是喜歡爬山的人,或是找喜歡唱歌的人,我想『賣豆花的』版友可能就不會有什麼疑慮了,版上大多數的版友也不一定會有什麼其他的疑問了....
但今天dougmichelle2001 所找的是自覺可能有『情緒困擾』的特定對象。而『賣豆花的』版友,是對dougmichelle2001是否具有足夠專業知識及能力,是否能正確及適當地協助這些已身處在某特定情況下的版友,而這些特定情況下的版友,對某些刺激可能是較一般情況下來得敏感的, 樓主對此有些疑問也有些擔心,這才發文討論加以釐清的。
出發點應也是希望有相關情緒困擾的版友,能盡量先由已具相關醫療專業領域訓練過,已領有官方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的醫療專業人員來進行第一線的協助。畢竟這些醫療專業人員可運用的醫療資源相對豐富許多,有能力協助處理的情況也更多元化,以避免版友延誤求醫時機,錯失最佳治療timing,或者接受到無意間的不適當或非專業的行為,結果讓其狀況有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的情形.....
那為什麼『賣豆花的』的版友會有些疑慮呢?
是因為不喜歡『dougmichelle2001』這個ID的英文拼法嗎?還是兩人n年前曾有些過節?由回文中看來似乎都不是!
從本討論串看來,『賣豆花的』應是因為看到一些 dougmichelle2001 過去於M01上的發言,有些可能讓樓主和最上方所引用的版友回文有類似的感覺。
根據 dougmichelle2001過去的發言記錄,讓『賣豆花的』覺得dougmichelle2001和一般所認知到的專業醫療人員所展現出來的風格或感覺似乎不太一樣,所以對dougmichelle2001是否可適當且正確地協助有情緒困擾的版友產生了些疑慮!
本討論串中,『賣豆花的』版友陸續貼出dougmichelle2001過去於M01的發言,我想這是因為『賣豆花的』版友用以佐證其為什麼會對dougmichelle2001版友會有些疑慮,而這些感覺對其而言並不是憑空臆測或是空穴來風的。
而大多數的一般大眾,不一定會有足夠的資訊或是背景知識去分辨哪些人較適宜處理相關的問題或困擾?哪些行為又是合乎專業規範的行為,或者哪些不是!
所以『賣豆花的』版友發了這個討論串,探討相關的議題。
可能也希望順道讓一些平常不一定會考量到相關情況,可是又對此議題有興趣的版友可以趁此機會獲得一些相關資訊!
發此討論串,『賣豆花的』版友為的是個人私益嗎?
而此討論串 是否有 發揮一些功能,讓原先不一定會注意到此議題版友稍微多知道了一些相關資訊呢?
從回文來看,相信是有的!!
甚至有原先曾發文說有些情緒困擾的m版友,來此回文說她 因這個討論而多長了些知識。
公益行動的形式有很多種,『賣豆花的』版友此舉,若並非為其私益,也因此讓一些版友覺得有些許幫助,又何嘗不可說是公益行動的另一種表現呢!!
這串樓蓋的也算高,中間也有討論到dougmichelle2001是否有收費營利的問題。
基本上,我個人覺得是否收費在這個議題裡,相對而言並不是一個重要的部分。
因為,『個案本身』就是一種無形的資產,
個案因參與所傳遞出的相關資訊,才是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資產。
對因情緒或其他心理相關症狀而困擾的個案而言,更是如此!
很多時候,這些資訊遠比500、1000這些實際費用來得有價值多了。
很多臨床試驗或是參與臨床受試,受試者本身不但不需要付出費用,還可以領到車馬費或是小禮物?為什麼呢?因為在受試者身上所得到的資料與回饋是具有價值的。
所以收不收費並不是最重要的點,
不收費有可能是出於善心,以助人為樂....
也有可能是當事人可藉由這些個案來累積自己經驗,或是欲藉此推廣自身知名度,或是希望在個案身上獲得一些臨床上有用的資料.........
很多情況都是有可能的!
另外,這串樓討論到後半段,因持續有人提到訴訟,多少有點失焦了....
興訟,是民主法治國家賦予人民的權益,任何人若具『充分理由』皆可為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第一項第三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上述之阻卻違法事由,有沒有可能適用到本討論串中的發言呢?
以下幾點可以思考:
『賣豆花的』版友發起此討論串,是否為出自善意的呢?
此討論串中的發言(包括被引用到版務區的那幾句話),是惡意攻訐呢?還是因某程度的有所本,所以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些許評論?
至於被引用到版務區的那幾句話,
是從中挑取2個字來放大解讀較適宜呢?
還是應包含前後文,整體性地來理解觀之呢?
抑或更有甚者,應先兼看雙方前後數頁之回文,徹底瞭解來龍去脈後,再加以解讀呢?
上述那一種方式,較容易讓人客觀地貼近原初所傳達的意涵呢?
法律見解可能人人不同,
尤其若是從當事人主觀認知來考量,
或是從普羅大眾的公共利益來考量,
結果可能就不一定會一樣了~~~
反觀之,
不知道有沒有人曾經計算過,在兩個相關的討論串中,『有人要提告』的相關言論總共出現過多少次呢?
20次?50次?上百次?
是否有可能,因此而使當事人『心生畏懼』,不敢言 原所當言之言稐?或是因此而無法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言論?
又或者,也許訴訟某天真的發生了,但檢察官卻剛好認同且採用了上述之阻卻違法事由,裁定不起訴!
這個時候就會是另一個完全相反的情況了。
那這段期間以來,若很多版友來這個討論串,因為時間不夠,只看了1、2頁就沒看了,對整件事情來龍去脈沒有正確理解,只看到某版友很多的回文重複又重複的一再提及要興訟,頻率之高,讓所有到此討論串的眾版友想不看見都不行,而因此誤以為樓主『賣豆花的』版友當真做了什麼一定會被告的違法行為,那這樣有沒有對『賣豆花的』版友的名譽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呢?
目前尚未必一定成立的相關言論,重複得越多,對一些只看了片段資訊的版友而言,因此而對樓主產生了誤解的可能性就越高。
若最後興訟一方所主張的部分未成立,但此時對『賣豆花的』版友所造成的名譽損害已經發生了。
到時若真是這種情況,那興訟的那一方,所主張適用的法條,可能就會回過頭來適用在己身了!
主觀評論某些人『大概看不懂一些資訊』,會不會有貶低對方人格法益的可能性呢?
不一定囉,這就要看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啦!畢竟很多時候當事人的主觀感受是法定成立要件嘛。
若當事人也主張,其主觀上感受到自己的人格法益被惡意貶低的話,那也是有可能成立的唷~~~
不過這個就很明顯不是和公眾利益有關的言論,就不一定適用阻卻違法事由啦~~
有時候,很多事還是要三思而後行啊~~~
加藤老鵰 wrote:
簡單總結就是不要碰”治療”兩個字,就像賣健康食品暗示吃了可以滋陰補腎一柱擎天都無妨,但就是不能宣稱有療效,不然官就要管
這很好玩的,我們可以說xx可以”預防或改善”缺乏特定營養素的疾病,這”改善”其實說白點和治療差多少?一堆藥還不都是”改善”而非”根除”病況?,不過就是得換方式講,不能碰到一點”治療”或”矯正”,否則就要抓....(恕刪)
食品又不一樣了 如果有誇大不實 還是可以處分啊!
藥品當然要通過相關審查程序 還有臨床實驗等的資料
那個又是另外的部分了
先前提的還是以人與人談話 所衍生出來的治療問題
饒益眾生,而不望報;代一切眾生受諸苦惱,所作功德盡以施之;等心眾生,謙下無礙
水昆兄 wrote:
食品又不一樣了 如果...(恕刪)
所以才有"健康食品"這東西出來

直銷說得天花亂墜,都是賣"健康食品"阿.....
話說水昆兄
你大可以放心
我的立場跟您一樣
我當初學的目的只是想用科學的方式驗證
希望台灣人不要去相信迷信的宗教儀式又被斂財
同時
我部落格看得很清楚
我催眠主要是針對"感情傷害"的舒壓,
現實中,太多朋友根本不敢找醫生,晚上根本睡不著,非常痛苦,
我僅是給予讓他們進入狀態後,給予單純激勵的暗示,同時讓他們獲得身體上放鬆休息。
我也會強烈建議他們可以找專業心理諮商和身心科,
同時也會告知科學上催眠的原理,還有等下的流程。
我想,
我們希望台灣更好這個部份是相同的,
有機會的話,也希望有一天能成為心理師,加入你們的團體,更正台灣人的許多觀念。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Evers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第一項第三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我本科就是學法律的
當然知道所謂的"可受公評"的實務見解和判例
所以針對樓主單純的質疑
我當然不可能因此提出告訴
我針對的是樓主說我"不正派"等暗示字眼,這部分已經在站務版聲請紀錄存證。
不正派這種"用詞"
明顯的是個人主觀,
在公開之場合,單純用個人主觀發表意見,影射他人不正派等詞語,
我自認為我本身沒有不正派的問題,
當然這也影響到我個人的人格,我這ID就代表我,
01機車板那邊數百個洗車團友知道這個ID代表我這個人,自然可以主張。
此外,
我開洗車團和其他活動就只是希望跟大家交流,
老實說我一開始是完全不想要去警局報案,
因為還要跟公司的律師詢問民事之訴問題,非常麻煩。
我只希望樓主針對這部分給我道歉,
大家仍然以和為貴,我根本不認識他,
我更希望他能實際了解我的內容後,幫我澄清。
才不想一開始就去警局告發。
至於你的疑慮,
我一開始就把樓主的問題發在站務版存證,
後面網友討論到其他催眠等問題,恐怕失焦了。
誹謗或公然侮辱須要有主觀意思
我想明理的人應該都可以看出
我只是根本不希望跟樓主對簿公堂
希望樓主停止對我的侵害行為而已
我也不斷強調
要認明事實,等待司法判斷,才能認定。
你要說我直接認定樓主誹謗行為? 恐怕過於武斷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Evers wrote:
本討論串中,『賣豆花的』版友陸續貼出dougmichelle2001過去於M01的發言,我想這是因為『賣豆花的』版友用以佐證其為什麼會對dougmichelle2001版友會有些疑慮,而這些感覺對其而言並不是憑空臆測或是空穴來風的。
其實我覺得你想太多了,我到覺得豆花老闆其實自己的立場也根本不明確
(畢竟他自己也承認他不懂催眠、不懂法律,這些大家提出來探討的他都不懂)。
一下子說只是針對動機,一下子又質疑內容。
拋出個順風球,有版友順便提出疑點,他馬上就改變立場,轉貼版友的文章(可以看兩性版),搞的自己的立論點亂七八糟的。
至於豆花老闆找的那些發言記錄.........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邏輯根本不通,跟他的論點根本毫無直接關係。

引用自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newDict/dict.sh?idx=dict.idx&cond=%A6%FC%A5G&pieceLen=50&fld=1&cat=&imgFont=1
[似乎]
相似詞 : 彷彿、好像
[解釋]
好像。
儒林外史˙第四回:「但世先生為安葬大事,也要到外邊設法使用,似乎不必拘拘。」紅樓夢˙第五十三回:「這樣針蹟說一『繡』字反似乎唐突了。」
我說的是 "似乎不太正派" , 意思是 好像不太正派
沒有直接斷定 不太正派
而是根據你過去的發言 , 再加上此事揭露的資訊不完整 , 讓人產生疑慮 的合理推論
也有附上相關的證據佐證
1.

2.

3.
底下這圖是你在01寫的文章

你有教人 冷讀術 套話
你自己寫 詐騙集團 是代表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1038652&p=1#11732011
另外
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第一項第三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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