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人權所以幫殺人犯賠償被害人,當他坐牢勞作所得,不用賠償被害人可以自己花用。
宣稱重視人權隻廢死聯盟之成員,為活著的殺人犯爭取人權,從未幫已死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發聲。
如廢死聯盟要人相信其真心為重視人權而發聲,
而不是為沽名釣譽,
是否應先做到以下要求:
廢死聯盟之律師既然重視人權,
就應義務自第一審起即幫死刑犯辯護,
而不要求修法要求政府花錢幫殺人犯請律師。
廢死聯盟之成員既然重視殺人犯之人權,想必更重視被害人之人權,
那是否應由贊成廢死聯盟之成員將其所得及財產一半以上捐作犯罪被害補償金以補償被害人,
以讓人相信其真心為保障人權之理念努力。
廢死議題當然可以討論,
但是廢死聯盟每每以技術上之理由及告洋狀之方式干擾法律之執行,
就讓人厭惡,
而且廢死聯盟只重殺人犯之人權,
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
此不公平之標準更讓人唾棄。
殺人犯是人(其實他們的犯行已與禽獸無意),
被害人更應是無辜之人而受保障,
廢死聯盟想過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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