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_tseng wrote:
黑人說,他現在月收入超過百萬,不必靠賣衣斂財,
T恤只是信念的傳達,就算請藝人錄影片,
也未提到T恤,他親自洽談所有合作,唯獨不碰金錢
黑人說,去年他就有心理準備會被質疑,
所以找了律師全程公證,今年T恤只捐100元,
是因去年全數捐出後,
才發現要補5%營業稅與25%年度營業所得稅,
加上人事、辦公室、囤貨等管銷成本,
總共虧損100多萬,才會修改捐款數字。
而他也都事前告知藝人,
有些可能是經紀公司不清楚狀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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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經營角度來看,這樣的觀念實在有問題
營業稅都是每期申報與繳納,其實是很即時性的負擔,根本無需保留
另外所得稅都是根據上年度的營利狀況來申報,有盈餘就需要繳納
要是公益做過頭,捐光光後才發現沒錢繳,帳上又不能當作稅負減項
這就是經營者的問題,沒做好會計準備就亂捐款
該打屁股~
所得稅的計算需要以營業總數來計算,必須考量到經營費用的部份
扣除營業費用後,相信實納所得稅絕非580-180-100=300 * 25% = 75這麼簡單
可以想像一定會更少,甚至可能根本不用繳(營收淨損)
這都是經營事業需要有的基本會計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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