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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台中小康 wrote:
你們知道廢死聯盟中之主要成員大多是什麼職業嗎?
答對了就是律師。

你們知道每年政府幫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被告每年花費多少律師費嗎?

你們知道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多為政府補助,其基金金額目標為100億,政府除第一年需補助5億外,
毎年仍須編預算補助,法律扶助之律師辯護對象中大多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被告,
也就是我們幫殺人犯付律師費,
如殺人犯毎一審級都須強制委任律師辯護,
最大得利者就是律師,
你們現在知道為何廢死聯盟律師要積極為死刑犯爭取權益了嗎?
答案就是錢。

如果毎一個死刑犯之辯護律師不用政府出錢,
而是由廢死聯盟之律師義務辯護,
我就相信他們是真心為死刑犯爭取權益,
不要拿政府錢幫殺人犯爭取權益,
那未免太不公平了吧。

最可笑的是被害人保護法,
殺人犯殺人後,
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被害人,
該基金為大多為政府編列預算,
也就是殺人犯殺人,
就懲罰納稅人賠錢,
殺人犯無財產即無法要求返還,
保護被害人我同意,
但是加害人坐牢勞動中的所得僅部份抵充賠償基金,
我就覺得不公平,
應將全部所得抵充才對,
殺人犯(即加害人)坐牢還有薪水領,
被害人賠償由全民負擔,
這才是最不公平的事件。


我發起強制辯護之律師費應由人權團體負擔之運動,
並要求修改被害人保護法弟4條第2款基金來源應為(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全部金額)。



撇開廢死不廢死爭議 這裡建議您先理解清楚一些事實:
1. 刑事案件幾乎是律師不想接的部分. 執業律師最熱門的是智權商業侵權相關案件(商業利益極高報酬豐厚)
或民事案 件. 靠刑事案件的報酬? 想賺錢的才不會去打刑事案件.

2. 在所有一系列審理 最終審判定讞結束前, 法律以無罪推論 ,也就是被告還只是"嫌疑犯" 有權主張自身清白的權利. 當考慮不是每個平民百姓有資源請專業法律人士替他進行訴訟時, 可能會造成訴訟過程不夠公平客觀. 故有公設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這是對所有公民涉及官司時有機會主張自身清白的機會.

可惜你只聚焦變成"律師為錢: 拿政府錢幫殺人犯爭取權益"的結果. 確忽略這原本的真正意義.
再告訴你一次: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未在最後定讞前 都還是無罪身分 人人都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
這項機制是這樣產生的.






台中小康 wrote:
這些死刑犯辯護律師為他們辯護時沒領政府的錢嗎?

那他們未何還要要求第三審也要強制律師辯護,

只要強制,政府就要花錢幫他請律師。

為何他們不義務自願幫這些死刑犯辯護呢?



幫刑事犯辯護很賺錢?
請先思考法律最基本的態度


Dr.LDS wrote:
再告訴你一次: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未在最後定讞前 都還是無罪身分 人人都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
這項機制是這樣產生的.
...(恕刪)


我認同張升星法官之見解,即一審判決認定有罪時,所謂的「無罪推定」就不再適用,因為此時被告無罪的「推定」假設,已經遭到有罪判決的「反證」推翻。Dr.LDS 你的說詞乃積非成是所致錯誤觀念,不要有如鸚鵡學舌般胡亂引用不懂裝懂。

轉貼張升星法官之文章

無罪推定 被告擋箭牌?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2010.05.23 03:05 am


力霸集團總裁王令麟因背信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以三億五千萬元交保。交保後王令麟又因傳聞將自澎湖偷渡而再遭羈押,嗣經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即認並無偷渡之具體事證而再度准許交保,並且要求警調人員「同行監督」。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迄今一年有餘,警調人員廿四小時輪班,耗費大量警力與司法資源。其間王令麟多次與政商友人美酒佳餚,飲宴酬酢,但同行監督的警調人員卻得餐風露宿,熬夜憋尿。名為「同行監督」,實乃「免費隨扈」,監委介入調查此舉有無侵害行政權。

上述的荒謬場景固然令人匪夷所思,但是依照目前積重難返的司法審判實務,這種司法正義與人權保障的強烈反差,仍然會繼續出現。問題就出在台灣社會對於「無罪推定」的錯誤認知。

長久以來,社會對於「無罪推定」的解釋就是:被告在「判決確定」之前,都應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因此基於人權保障,除非被告具有羈押原因,否則不應繼續羈押。但是這種詮釋,完全無視於法庭活動的莊嚴意義,而且悖離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實務,自應匡正觀念,俾免積非成是。

按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因此法院必須調查事實、勘驗證物及詰問證人等,踐行法庭活動以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然而一旦認定被告有罪,即使繼續提起上訴,但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就不再適用,因為此時被告無罪的「推定」假設,已經遭到有罪判決的「反證」推翻。尤其是對於判處重刑的被告,上訴法院一律拒絕交保,因為被告較諸從前,更具有棄保潛逃的動機。這是法治先進國家的基本常識。

例如美國司法實務,檢辯雙方都必須在一審全力攻防,一旦被告判決有罪,就不能再主張「無罪推定」,即使尚未判決確定,幾乎立刻當庭羈押。縱使提出上訴,被告也只能穿著橘色囚服,靜待宣判。但在台灣,就算判處無期徒刑,照樣有人鸚鵡學舌的抬出「無罪推定」云云加以聲援。

問題的關鍵是:台灣司法的畸形怪狀,第一審是事實審、第二審也是事實審、第三審,它還是事實審。所以犯罪事實的認定可以前後矛盾,要不然就是在雞腸鳥肚,無關宏旨的枝節上作文比賽。案件纏訟久懸不決,被告則仗恃著「無罪推定」的錯誤觀念,逍遙鬼混。

按照司法院強力推銷的「妥速審判法」,力霸案搞不好還要審個八、十年,未來還可能認定被告飽受訟累,酌予減刑,到時候這些負責監控的警調人員,才真的會嘔死!

解決之道還是老生常談:審判體系金字塔化,合理配置法官人力,將上訴審改為「事後審」,建構堅實的第一審,這才是正本清源,務實改革的方案。捨此而言司法改革,妥速審判云云,都是搪塞輿論,花拳繡腿的虛晃一招!


台中小康 wrote:
認同張升星法官之見解,即一審判決認定有罪時,所謂的「無罪推定」就不再適用,因為此時被告無罪的「推定」假設,已經遭到有罪判決的「反證」推翻。Dr.LDS 你的說詞乃積非成是所致錯誤觀念,不要有如鸚鵡學舌般胡亂引用不懂裝懂。

轉貼張升星法官之文章


我尊重張法官觀點
可惜你原文明明就完全沒有這概念還來嘴砲? 只想以錢來解釋陰謀論
原文附上:
台中小康 wrote:
你們知道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多為政府補助,其基金金額目標為100億,政府除第一年需補助5億外,
毎年仍須編預算補助,法律扶助之律師辯護對象中大多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被告,
也就是我們幫殺人犯付律師費,
如殺人犯毎一審級都須強制委任律師辯護,
最大得利者就是律師,
你們現在知道為何廢死聯盟律師要積極為死刑犯爭取權益了嗎?
答案就是錢。

如果毎一個死刑犯之辯護律師不用政府出錢,
而是由廢死聯盟之律師義務辯護,
我就相信他們是真心為死刑犯爭取權益,
不要拿政府錢幫殺人犯爭取權益,
那未免太不公平了吧。




況且 仍是以最後審理定讞前以無罪推論為主流觀點.

美國:
美國法律更強調無罪推論、保護嫌犯基本人權 在最終結果出爐前完全以無罪推論之.

我國現制: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為:「被告未經審判証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適用範圍更擴及第三審(法律審)。因為除刑法第六十一條輕微案件,被告一、二審判有罪均可上訴至第三審,則在三審判決確定之前,均有該項原則之適用。故第二審縱然改判有罪,被告即尚可上訴第三審以求翻案或平反,有罪與否尚屬未定之天.


強制辯護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國家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因為法律是一個被告不懂的遊戲,所以要有專業的辯護人來確保被告的權益。
尤其第三審是法律審,是非常專業與細節的,被告如果沒有辯護人,就等於置身於一個他完全無法理解的遊戲裡。

"不要有如鸚鵡學舌般胡亂引用不懂裝懂。"這句應該說你自己.
中和小黃 wrote:
我也來提個問題目前的...(恕刪)


這位大大的意見跟小弟一樣.要廢死刑嗎?當然可以...

開放槍枝合法吧!至少讓小老百姓有自保能力~

看了最近台中好幾起槍擊案新聞的感想
我以前反對廢除死刑的
現在我一心向佛突然支持廢除死刑了
我贊成把他們眼睛挖掉,舌頭拔掉,耳割掉,腳剁掉,手扭掉
皮膚慢慢剝掉,生殖器直接空手摘掉,然後頭髮灌強力膠直接懸空黏在天花板上,跟蜂窩一樣
三餐直接用喉管灌食,沒手沒腳要自殘都不行,偏偏腦子又沒受傷,這根本是靜坐的境界阿!!
我願意出錢認養一位死刑犯一年,或者每個月扣10%薪水轉入法務部,也不要看他們什麼勞動義務役
我啊
早說了我佛心來的~
廢死是吧
我最支持了
最近不是廢死聯盟被發現,
找死刑犯的母親偽造死刑犯的簽名,向大法官申請釋憲嗎,
知法而故意違法偽造文書。
Dr.LDS wrote:
撇開廢死不廢死爭議 ...(恕刪)

很可惜的是,不是每一位律師都有機會或能力去賺商業辯護的錢,於是就像醫生這樣的職業也有人願意以犯罪行為去
謀取不法利益,除了能力外大多是基於人性的貪婪.
當人群和魔鬼對立的時候,有一點良知的人都應該很明確知道應該站在哪一方.
台中小康 wrote:
你們知道廢死聯盟中之主要成員大多是什麼職業嗎?
答對了就是律師。


kenny6304 wrote:
很可惜的是,不是每一位律師都有機會或能力去賺商業辯護的錢,於是就像醫生這樣的職業也有人願意以犯罪行為去
謀取不法利益,除了能力外大多是基於人性的貪婪.
當人群和魔鬼對立的時候,有一點良知的人都應該很明確知道應該站在哪一方.


OK 這樣說是有可能 畢竟什麼樣的律師都可能有.
但還是無法成立"律師以推動廢死來獲取利益"的論點

不說台灣 就以歐洲來看
試問您 歐盟各國廢死 是無良律師為擷取自身利益的所能推動影響的結果?
如果真是如此... 哪位律師這麼利害 哪個律師團體這麼強勢 可以讓歐洲世界如此一面倒支持?
司法何其重要 歐盟各國政府可以完全被無良律師影響到失去慎重且獨立思考?

只想告訴您 以利益論點解讀律師支持廢死完全不通. 某網友提出這種陰謀論真的很可笑.
所以法律人到底如何看待廢死?
kooko5319 wrote:
我以前反對廢除死刑的...(恕刪)


如果真能如此..我也贊成廢死..^^

生不如死 才是對他們最好的....


恩 一顆子彈太便宜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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