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你們知道廢死聯盟中之主要成員大多是什麼職業嗎?
答對了就是律師。
你們知道每年政府幫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被告每年花費多少律師費嗎?
你們知道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多為政府補助,其基金金額目標為100億,政府除第一年需補助5億外,
毎年仍須編預算補助,法律扶助之律師辯護對象中大多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被告,
也就是我們幫殺人犯付律師費,
如殺人犯毎一審級都須強制委任律師辯護,
最大得利者就是律師,
你們現在知道為何廢死聯盟律師要積極為死刑犯爭取權益了嗎?
答案就是錢。
如果毎一個死刑犯之辯護律師不用政府出錢,
而是由廢死聯盟之律師義務辯護,
我就相信他們是真心為死刑犯爭取權益,
不要拿政府錢幫殺人犯爭取權益,
那未免太不公平了吧。
最可笑的是被害人保護法,
殺人犯殺人後,
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被害人,
該基金為大多為政府編列預算,
也就是殺人犯殺人,
就懲罰納稅人賠錢,
殺人犯無財產即無法要求返還,
保護被害人我同意,
但是加害人坐牢勞動中的所得僅部份抵充賠償基金,
我就覺得不公平,
應將全部所得抵充才對,
殺人犯(即加害人)坐牢還有薪水領,
被害人賠償由全民負擔,
這才是最不公平的事件。
我發起強制辯護之律師費應由人權團體負擔之運動,
並要求修改被害人保護法弟4條第2款基金來源應為(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全部金額)。
撇開廢死不廢死爭議 這裡建議您先理解清楚一些事實:

1. 刑事案件幾乎是律師不想接的部分. 執業律師最熱門的是智權商業侵權相關案件(商業利益極高報酬豐厚)
或民事案 件. 靠刑事案件的報酬? 想賺錢的才不會去打刑事案件.
2. 在所有一系列審理 最終審判定讞結束前, 法律以無罪推論 ,也就是被告還只是"嫌疑犯" 有權主張自身清白的權利. 當考慮不是每個平民百姓有資源請專業法律人士替他進行訴訟時, 可能會造成訴訟過程不夠公平客觀. 故有公設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這是對所有公民涉及官司時有機會主張自身清白的機會.
可惜你只聚焦變成"律師為錢: 拿政府錢幫殺人犯爭取權益"的結果. 確忽略這原本的真正意義.
再告訴你一次: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未在最後定讞前 都還是無罪身分 人人都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
這項機制是這樣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