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hnmao wrote:
看完很多人回覆......(恕刪)
沒錯阿
前提是你要有錢
你沒看到一些有錢人
三不五時上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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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跑那區不是才有人po
車主不爽警察開單
直接衝上去大罵的
開單警察怎麼不敢給那位車主來個過肩摔
因為車主有錢阿
惹不起
我也覺得警察的動作有點超過
但是依法來講
這名警察到底是逮捕行為還是故意傷害行為值得商榷
而不是一昧說警察錯
如有意見不同
別鞭得太難聽就好@@
jacky703 wrote:
1.影片一開始警員不理性的極力挑釁口氣說話,公權力是這樣用的嗎,耍白色恐怖。
顯考、顯妣是子女對亡父亡母的敬稱
考妣的台語發音就是哭爸
就表示別人詛咒你的父母親都往生了
你可以忍
我想我忍不下去
我父母還安在你幹嘛詛咒他們往生
起因是檳榔西施先詛咒警察父母親
到底誰挑釁誰
也許有人會說那個西施不懂這句話的意思
全台灣也一堆人說哭爸
但是我不能接受
因為我知道這兩個台語字的意思
所以我很難接受
jacky703 wrote:
2.西施被挑釁到失去理智摔手機時警員已在店內,這是明顯違法已經不是過不過當問題。
先不討論檳榔攤是不是私人場所
誰敢說不是西施同意警察進入檳榔攤內
如果西施同意
哪來的無故侵入住居
jacky703 wrote:
3.西施要走到冰箱那個地方時警員開始有用手肘去推西施,還不只一次,人身攻擊這也沒什麼好說,再加妨害自由。
當你是警察
有個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侮辱公務員公署罪的現行犯要躲進去房間內
你會讓她進去鼻子摸一摸被白罵然後離開現場就對了
妨害公務是公訴罪
jacky703 wrote:
4.西施關門不營業準備關門,警員用力推西施,使西施失去平衡跌倒在地,傷害罪。
同上
當西施關門要逃避刑責時
你就雙手一攤
鼻子摸一摸走出鐵門
讓西施在裡面偷笑說警察真沒用
被老娘罵爽的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事後西施也提告了
jacky703 wrote:
5.有誰被推被傷害還會有好脾氣,西施開始發飆,警員用背附摔(不是過肩摔),嚴重傷害。
當你是警察
把手銬丟給那個西施
叫她自己銬起來她就會乖乖的把自己銬起來
最好現在的台灣人有這麼老實
逮捕現行犯沒有肢體接觸
你教教我怎麼逮捕
用念力還是查克拉逮捕嗎@@
重傷害是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那個西施有傷得這麼嚴重嗎
jacky703 wrote:
6.用膝蓋從被不硬牴壓到地上,壓制在地上後,已經造成身心極大侮辱。
侮辱別人換來自己的侮辱
jacky703 wrote:
7.路人看不下去,已出面說話,仍沒有停止的現象,理性消失完全像是一頭猛獸。
警察逮捕現行犯要因為路人說話就不抓
那疏縱人犯責任路人要背嗎
jacky703 wrote:
7.壓制後用膝蓋牴住腋下還有一個轉肘的動作,再加一條傷害。
不轉肘怎麼把兩隻手一起別在背後上銬
一手銬一個手銬當作已經上銬嗎
jacky703 wrote:
8.上了手銬後直接在地上用拖拉的,當百姓是畜牲再虐待,虐狗都不行了,對人居然如此。連支援的警員都不知怎麼辦。
這點我也覺得不恰當
但是不用強制力
我想西施應該也很難帶回派出所吧
jacky703 wrote:
9.沒有搜索票就公然踏入店家
有人看到警察在搜索嗎
要搜索票做什麼
以後逛超商逛家樂福要不要搜索票
jacky703 wrote:
再來是西施錯誤的部份
1...
2.哭爸(警察一直叫他說的開始有錄音筆存證)
3.哭爸
4.XXXXX
刑法
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所以西施錯好少
jacky703 wrote:
至於警員說的妨礙公務我實在看不出來,雙方起衝突,然後就仗自己的身分掛個罪名就要法辦人民,是帝制還是共產國家,共產都走民主化了,我國員警素質卻是如此,警察機關是執法機關,有執法權,但權力是責任,是要保護人民,不是擾民。
西施罵得這麼順都沒看到
就只看到警察打人
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
也是依刑法規定的法規執行
哪裡是隨便掛個罪名就法辦人民
依法行政叫帝制國家叫共產國家嗎
罵公務人員就叫民主嗎
保護人民也要保護自己的尊嚴吧
不然以後公權力只會越來越薄弱
擾民
她配合警察也不會騷擾她
jacky703 wrote:
妨礙公務以現行犯逮捕,應該請求支援或蒐證動作,不是根吸濕你一句我一句互嗆,等吵起來了就說妨礙公務,支援到了即可逮捕,西施不走,兩個架一個還能不走,另外兩個一個警戒一個繼續錄影等...蒐證工作,防止西施在庭上作不當指證,又不會搞到調職。
其實應該這麼執行沒錯
可是實務跟理論還有很難達到平衡
jacky703 wrote:
其實免職也不為過,因為失去理性的警員還能配槍值勤嗎?
警察就是還有理性才沒開槍啊
失去理智早就讓西施身上開洞了
jacky703 wrote:
警察的部分隨便一條都超過西施的哭爸XXXXX公然侮辱罪,但是這樣說感覺又比較各人觀感。
畢竟法律不是都一罪一罰的,不是嗎?
確定有超過
那就看法官怎麼判吧
jacky703 wrote:
如果告上法庭,我倒是想要看看法官會怎麼判。
所以大家拭目以待吧
不過我想會和解收場啦@@
在01還是嘴砲回應就好,太認真回應只會讓自己爆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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